刑讯是我国古代破案技术不发达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手段,起源于西周时期,终结于清朝末年。
正因为破案手段有限,所以古代最主要的定罪依据就是口供。
在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的刑狱理念下,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明确规定:没有口供不能定罪。
但是,人犯自知认罪必受罚,所以绝不会主动供述罪状,这个时候刑讯就派上了用场。
如汉朝就明文规定: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
明朝的刑讯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锦衣卫等厂卫系统重刑滥讯,目的就是取得犯人的口供。
在刑讯审问的手段上,主要集中于笞、杖、枷等工具的使用,通过肉体的疼痛来让人犯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值得一提的是,上面提到的这些手段只针对男囚,而对于女囚,往往有着例外规定。
比如汉朝规定女囚可不戴刑具,唐朝规定只有犯了死罪的女囚才允许戴枷,明朝时规定的更具体,除了犯了死罪的女囚,其她的女性罪犯责付本夫收管,未婚的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
也就是说这类女囚甚至连监禁都不需要,只是由亲属邻里代为看管讯问。
这是因为在古代儒家理念影响下,女性被视为弱者予以体恤。
所以,一些古装影视剧中,动辄将女性关入牢狱的剧情并不真实。
当然,上面说的是轻罪情况,如果是谋反、杀伤人命、巫蛊等重罪又会如何审讯呢? 首先是断绝饮食,但期限很短,隋朝规定女囚断食最多一天半,一天半以后必须允许家人给粥吃,否则狱吏将受到惩处。
其次是拷掠,如果断食依然无法取得口供,就需要动用刑具了,但女囚的刑具主要是拶子,也就是夹手指。
之所以选中这个部位,是因为在古代评价女子好坏的重要标准就是手巧,即针织女红娴熟。
所以,采取夹手指的方法,是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其对女囚心理上的威慑要远甚于男性,这也是拶子专用于女囚的主要原因。
第三是笞刑,即打板子。
但出于贞洁观的影响和对女性的保护,古代的官府一般不轻易对女囚使用笞刑,即便使用也是允许和衣受杖。
当然,这里头还有两类特殊群体。
第一种是孕妇。
出于对繁育人口的重视,官府对尚未生产的孕妇犯罪,都最大限度的予以人性关怀。
如《大明律》规定:若妇人怀孕犯罪,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
如果地方官擅自对这类人用刑导致堕胎,罪三等。
清朝也规定凡是要对孕妇用刑的,必须等产后100天。
第二种是触犯奸罪的女子。
上文提到,受贞洁观和儒家理念的影响,古代对于女囚往往有着特殊隐私保护。
但对于犯了奸罪的女囚,则没有那么多讲究了。
上至县令下至衙役,都不会遵守女囚和衣受刑的规定,往往故意去衣受刑,极尽羞辱,因为他们认为这类女囚已经丧失了廉耻,不必顾忌她们的颜面。
所以,古代民间如果遇到邻里生了嫌隙,恶毒者往往采取贿赂官员,捕风捉影指责对方家中女性有奸情的方式,让官府拘押对方女眷。
而衙役对于这类人往往非常喜欢,因为既能借机羞辱,又能从原告一方得到钱财。
光绪三十二年,清朝实行新政,颁布《刑事民事诉讼法 草案》,规定:凡审讯一切案件,概不准用杖责、掌责及他项刑具。
自此,刑讯审问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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