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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长途汽车上发生的强奸、抢劫大案

时间:2023-10-02网络作者:小白

#首发创作赛#1994年7月16日中午,卢海某、赵昌某、钱长某、钱玉某、杨跃某、戴永某、杨应某纠合在一起,准备乘车到无锡。

当日下午3时许,他们窜至停在滨海汽车站门前的滨海开往盐城的中巴车上,钱长某提出向旅客收钱,遭旅客拒绝,钱长某、卢海某、钱玉某即殴打一名旅客,并劫得该旅客人民币40元。

当中巴车行至滨海县振华布厂附近时,他们下了车,遇到同伙陈友某。

尔后,8人又换乘一辆中巴车返回到滨海县城大花园南侧,拦住一辆由响水开往上海的夜班长途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愿意带他们,卢海某便用路边烂泥抛砸驾驶员,驾驶员被迫让他们上了车。

当车行至204国道通榆桥时,卢海某指使钱玉某盗窃一名刚上车的旅客人民币80元。

当车行至阜宁县三社乡境内时,杨跃某见车厢左侧第三排坐着两女一男(王女甲,30岁;王女乙,28岁;王新某,男,19岁),即强迫其中的王新某让座,王不从,杨跃某打王两耳光。

接着,卢海某、钱长某、钱玉某也对王进行殴打,至王鼻子出血。

王将座位让给了杨跃某。

杨跃某、钱长某、卢海某先后坐到第三排位子上,将两女夹在中间,不顾他们竭力反抗,和钱玉某、戴永某轮番抠摸两女的私密处。

尔后,钱长某坐到第三排内侧,强行将王女甲抱坐在大腿上,对王实施了奸淫。

当车开到大丰县白驹车站停车吃饭时,卢海某将王女乙挟持到男厕所实施强奸未遂,接着赵昌某、钱长某在男厕所轮流强奸了该女。

同时,钱玉某也要将王女甲挟持到女厕所,戴永某即帮助钱玉某将该女推进女厕所,钱玉某、陈友某在女厕所内轮奸了该女。

饭后旅客上车,在行驶中,卢海某又将王女乙强行抱在腿上,再次强奸了王女乙。

之后,钱玉某又将王女甲抱在腿上,欲行强奸,该女不从。

此后,赵昌某、杨跃某即指使其同伙对每个乘客收5元钱,"弄点香烟费"。

乘客稍有不从即遭殴打。

他们共从旅客身上强行收走人民币904.60元、手表4只、照相机一架、衬衣一件。

当车行至204国道如皋收费站附近时,赵昌某令驾驶员停车,8人下车逃跑,其中杨跃某、杨应某被旅客抓获,被扭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后来卢海某投案自首,其他犯罪分子纷纷落网。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4年9月2日作出判决。

因篇幅有限,只叙述判决结果。

判处卢海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下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同者,不叙述);判处赵昌某死刑;判处钱长某死刑;判处钱玉某无期徒刑;判处陈友某死刑;判处杨跃某死刑;判处戴永某无期徒刑;判处杨应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卢海某、陈友某、杨跃某、杨应某以量刑过重为由,赵昌某、钱长某以部分事实有出入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4年9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地政法机关,从重从快,对这伙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进行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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