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造成了1死1伤的惨剧。
经过调查,刘某某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在作案后潜逃。
据悉,刘某某极有可能藏匿在土左旗境内。
本文将详细报道这一案件的经过和抓捕过程,带你了解这起案件的全貌。
11月6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造成了1死1伤的惨剧。
经过调查,刘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
当晚,刘某某作案后潜逃,并极有可能藏匿在土左旗境内。
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接到市局指令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协查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专人携带枪支迅速到达该村附近,对进出村庄的各个方向路口进行封堵,对相关区域实施严密布控。
同时,还指派了30余名民辅警组成抓捕组,并于5分钟内集结完毕。
在到达刘某某姐姐刘某利家门口后,村书记表示刘某利身有重病,不宜惊吓。
现场指挥员决定先由村书记进家查看具体情况,以免引发突发状况。
果真,刘某利家确有一陌生男子,行为举止十分可疑,眼神飘忽不定,身型着装均与线索相符,极有可能就是嫌疑人刘某某!村书记前脚刚离开屋内,嫌疑人刘某某顿感不妙,正欲翻墙向村外逃窜之时,被围堵在墙外的民警抓个正着,当场被控制。
民警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
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经有过犯罪前科,对社会充满了敌意和不满。
他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对受害者产生了仇恨心理,最终导致了这起惨烈的刑事案件。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
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残忍行径感到震惊和愤怒。
同时,也对于警方能够迅速破案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表示赞赏和支持。
房东席先生半年前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一位00后小姑娘,以为女孩子比较爱干净出租后就一直没去过。
前几天接到女孩电话称要退租,他去收房子时,一上楼就闻到门口有奇怪的臭味,开门的一瞬间被惊得说不出话来,目之所及都是垃圾,席先生当场就被熏吐了,各种吃剩的外卖垃圾、塑料袋层层堆叠,就连沙发和窗帘都布满了霉菌。
但他也只能自认倒霉,叫了几个朋友帮忙清理,打扫了整整4天,清理出7车垃圾。
对此,有不少网友纷纷表示不理解“这么小的房间能清除7车垃圾不得不说也是很厉害了”“这是懒到什么程度了啊,只能说房东自认倒霉吧!” 极目新闻综合大众新闻、网友评论 (来源:极目新闻综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事前虽有一定的帮助嫌疑,但没有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认定犯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是具体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能推定、可能明知,需要明知的事项是相对具体、确实充分的情节。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如果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不能认定与其他犯罪存在联系,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认定,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分工综合认定,无法证明的话,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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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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