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是个多么敏感的字眼,大多数人是不会买凶宅的。
但下面故事中一个名叫周花的妇女却买了她自认为是凶宅的房子。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还得从2013年8月说起......
季强夫妇唯一的儿子因病去世了,两人就想把城里的房子卖掉,回到农村生活。
由于房子位置不错,两人出的价格也很公道,就有很多人来看房。
其中一位名叫周花的妇女十分满意这个房子,她还跟季强夫妇讲这房子靠近他儿子家,她过来也是为了照顾孙子,让季强夫妇优先考虑她。
季强夫妇心想这周花买房的初衷和他们自己当初买房初衷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照顾孩子,就决定将房子卖给周花。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总价款是130万元,周花当天就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
周花想要提前交付房子,尽快装修,早点入住。
本来就要回农村的季强夫妇,就提前交付了房子,周花请的工人也开始装修了。
之后周花陆续支付过两笔购房款,共计40万元。
可让季强夫妇没想到的是......
本来季强夫妇回农村已经安顿好,心情也好了不少。
但这剩余的购房款,周花迟迟没有交付,季强多次联系她,周花都用各种理由推脱,没有交钱的意思。
季强夫妇就返回城里找周花理论,原来这周花听别人说季强夫妇的儿子就是在这个房子里去世的,那这个房子就算是凶宅,她也不想要了,要求季强夫妇退款。
季强夫妇解释说他们儿子没生病前是住在这个房子里,但生病后就一直住在医院,他们二人为了方便照顾,也在医院附近租了房子,最后他们儿子也是在医院去世的,而且他们儿子的户籍也没有落在这个房子上,所以这个房子不是凶宅。
但周花一点都没有听进去,没办法的季强夫妇就将周花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周花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由于长时间的拖欠,季强夫妇还要求周花支付相应的利息。
周花觉得季强夫妇恶人先告状,又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季强夫妇退还相应购房款,并赔偿她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将两个案子一并处理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1、周花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季强夫妇购房款87万元;
2、周花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季强夫妇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驳回周花的全部反诉请求。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个房子是否应该认定为凶宅。
出卖人是否有披露义务,进而判断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房屋自身的价值因此而贬损。
在本案中,季强夫妇的儿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他曾经居住过的房屋并不是通俗意义上的凶宅。
周花也没有能够证明季强夫妇的儿子病死在这个房子内。
相反,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季强夫妇的儿子病死于医院,户籍地也不在这个房屋。
在这个房屋不属于凶宅的前提下,季强夫妇无须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更何况季强夫妇的儿子并没有病死于这个房屋之内。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违反诚实信用、社会公德之情形,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权利义务。
周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小编有话说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还是很忌讳的话,建议提前问清楚再买二手房,或者直接选择购买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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