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6时30左右,合肥蜀山新村小区发生碎尸案,一名捡垃圾的人员在小区31号楼下垃圾桶发现女性尸块,随即报警,随后民警在小区多处垃圾桶发现尸块。
案发14个小时后成功告破,蜀山新村小区控制住的61岁 2011年男子王继伦正是这起碎尸案的凶手。
2012年4月6日上午9点30分,"蜀山新村碎尸案"一审宣判。
王继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38万余元。
2012年11月19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王继伦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合肥碎尸案
凶手
王继伦
地点
合肥蜀山新村小区
受害人
陈某 女,殁年24岁
案件结果
判决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
发生时间
2011年11月15日6时30分
1事件经过
2事件调查
3开庭审理
折叠编辑本段事件经过
2011年11月15日上午6:30左右,住在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的崇大妈,一大 早起床想从小区的垃圾桶里给她家的狼狗找点吃的,在自家31号楼下的垃圾桶里找到了几块肉,拿回家后,她又出门到33号楼下的垃圾桶里寻找,没想到打开第二个垃圾桶时却发现桶里惊现两只血淋淋的手。
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警方已经将小区内的两栋楼楼下封锁,刑警正在对小区内两栋楼下的几个垃圾桶搜证勘察。
据小区里的住户介绍,小区31号楼里住着一个大妈经常在楼下的垃圾桶里捡垃圾。
今天早上她和平时一样又到楼下的垃圾桶里找点可以吃的给家里养的狼狗。
在楼下的一个垃圾桶里发现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子里面有几块肉,"看上去有点像牛肉,她估计以为是谁家买的肉放坏了,就拿回去给狗吃了。
"
把肉拿回家后,崇大妈想了想又下楼想到别的垃圾桶里再找找,于是她来到了33号楼的楼下,这栋楼楼下放了六个垃圾桶,崇大妈想一个个打开找,可是刚打开第二个垃圾桶时,又发现
勘察现场民警
勘察现场民警
了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崇大妈从垃圾桶里拿出袋子,打开看。
这一打开,把崇大妈吓了一跳,袋子里出现了两只血淋淋的手。
"看上去很细很白,像女孩子的手。
"一位目击者称,崇大妈当即吓得扔掉袋子就跑,一边跑还一边喊,"死人了,死人了。
"
崇大妈跑回家后,想了想,刚刚从自家楼下垃圾桶里捡到的那袋子肉,可能也并不是牛肉,她立刻将准备给狗吃的那袋子肉又扔回垃圾桶后迅速报警。
随后,警方又在小区37号楼楼下的垃圾桶里发现了同样的红色塑料袋里包裹着的尸块,并且在和小区一墙之隔的干休所里发现了一副带血的白色纱手套。
警方立即联系了负责运送该小区垃圾的人员,同时在淠河路上的一间垃圾中转站内发现了一个人头和人的下半身。
2011年11月15日上午10:00警方出动警犬在小区内搜索,并且初步判定案发现场就在该小区37号楼内。
记者发现该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有至少三个大门,但是并未有保安和物业。
据小区居民介绍,小区内的各个门门口前一段时间才安装的监控摄像,虽然小区的灯没几个是好的,但是摄像头一到晚上都是亮的,应该能拍到案发当晚的经过。
警方正在小区37号楼内进行勘察[1] 。
折叠编辑本段事件调查
案发后,合肥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启动命案侦破机制。
凶手的行为极端残忍,让人不寒而栗。
就连一位到过案发现场的老刑警都说,他从警近20年,碰到过碎尸案件,但是这么残忍的案件却从未见过,"凶手简直就是令人发指。
"这位刑警表示,凶手这么做,要么是心理扭曲,要么就是想掩饰什么。
2011年11月15日当天,警方在蜀山新村勘查时,将最具嫌疑的作案现场定位在该小区37栋。
最终,警方将目标指向37栋304室。
该室主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该男子姓王, 61岁。
令人震惊的是,嫌疑人并未逃窜,而是像个平常人一样在家呆着。
同时,警方从该室找到疑似作案工具的刀具等。
作案动机
合肥碎尸案嫌疑犯被警方带走。
合肥碎尸案嫌疑犯被警方带走。
11月14日晚7时许,王继伦不时地打电话、发短信让王林到他居住的蜀山新村小区的住处,经不住王继伦的诱骗,晚9时许,王林来到王继伦居住的304室。
当王林进入房间后不久,王继伦欲对王林图谋不轨,双方发生打斗。
恼羞成怒的王继伦将王林掐死后,并用自家的菜刀、剪刀将王林的尸体进行了肢解。
15日凌晨三时许,王继伦将尸块分装在多个袋子中,下楼扔到小区的垃圾桶里。
折叠编辑本段开庭审理
2012年3月15日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人王继伦称在掐死被害人之后,他曾经3次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但却没有把她救活,并否认自己是故意杀人。
[2] 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3]
2012年4月6日上午9点30分,"蜀山新村碎尸案"一审宣判。
王继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38万余元。
宣判后,王继伦当庭表示不上诉[4] 。
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陈某 女,殁年24岁系旧识,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
因被告人王继伦的多次邀请,201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来到被告人王继伦蜀山新村的住处。
后双方因纠纷在房间内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告人王继伦用手扼住被害人陈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
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将被害人陈某的尸体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装尸块,于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进行运载,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长江西路、安庆路、花园街、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
次日晚,被告人王继伦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及动机系因招嫖遭敲诈后,为防止丑行败露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该案件仅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不足为信。
关于被告人王继伦提出愿意赔偿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无预谋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仅因一般纠纷就杀人,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大;为毁灭罪证,分解被害人尸体并予以抛尸,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虽然愿进行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期获得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告人虽年龄较大,但不属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
综上,虽然被告人无犯罪预谋、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赔偿等,亦不能减轻其罪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此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王继伦表示不上诉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继伦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290.5元。
在2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王继伦弓着腰,纹丝不动。
听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王继伦顿时全身发抖,差点瘫倒下去,并大声的表示:"我不上诉。
"随后,王继伦说,自己有高血压,头晕。
经法官批准后,坐了下来。
其辩护人称回去研究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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