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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20万购婚房是凶宅法院判卖方返款和赔偿相应损失

时间:2023-10-01网络作者:小白

2016年3月26日,孙某为购买婚房,在链家公司居间下,与杨某就其名下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以120万元的总价购买杨某名下房屋。

孙某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杨某向其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孙某从邻居处得知杨某的爱人王某在2008年11月某日凌晨自该房屋跳楼自杀。

在与杨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杨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杨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向孙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1、如何认定欺诈 2、如构成欺诈,其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

1、当事人之间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所签署的相关合同是否符合欺诈撤销要件。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前,确发生过杨某之夫王某自案涉房屋坠楼死亡的事实,王某虽未在房屋内死亡,但鉴于其系自案涉房屋坠楼死亡,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案涉房屋仍存较大的关联性。

因此,案涉房屋属于传统习俗认知的凶宅范畴。

虽然凶宅概念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此应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对该事实,杨某作为房屋出售人,其在缔约过程中负有向房屋买受人孙某如实予以告知的义务。

在孙某没有明确意愿表明其愿意购买凶宅的情形下,杨某未将上述重大事实如实告知孙某,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杨某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因此,本案所涉合同,符合法定撤销要件,依法应予以撤销。

2、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本案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理应将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对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真实、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

案涉房屋曾发生过的不幸事件均系影响买受人订立房屋购买合同的重大事项,杨某作为出卖人未将该信息披露给孙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在购房时已知悉该信息,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杨某赔偿孙某相关利息损失、契税、土地出让金、房屋登记费、居间代理费等损失,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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