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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陕西汉中张扣扣杀人案纪实: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2024-05-21网络作者:小白

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 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

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案发后,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立即组织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和相关干部参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整体协同作战,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2018年2月15日,南郑区公安局发布通报,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侦查,张扣扣,男,现年35岁,无正当职业,有重大嫌疑,现在逃。

悬赏通告称,犯罪嫌疑人张扣扣身高165至170厘米,中等身材,方脸,留短发,逃跑时穿米黄色外套,深色裤子。

通告表示,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协查,发现线索,及时与南郑区公安局联系。

对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现金3-5万元。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省、市、区公安机关、武警、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连续作战,经过40余小时昼夜追捕,在持续强大的攻势下,2月17日7时45分,自感逃跑无望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至此,南郑区新集镇2.15杀人案成功告破。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相关善后工作正抓紧开展中。

2018年2月19日,相关负责人表示,南郑区各部门已针对2·15案件成立工作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机关办理中。

2018年9月27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4日,据汉中中院官方微信消息,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将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审理[2]。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

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 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

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

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

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

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

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

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

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4月1日下午,已将《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专家审查意见快递给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经正式向法院申请这三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2019年4月11日,张扣扣案二审将在汉中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前,张扣扣家属找了国内三个比较权威的精神病法医专家做了一个论证。

论证的结论是,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位专家详细阅看了全案卷宗,形成了三点审查意见:

1、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张扣扣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诊断标准。

2、张扣扣在儿童期(13岁)时经历的重大生活事件即其母被杀害与其所具有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因果关系。

3、张扣扣在作案时处于应激相关障碍(CCMD-3)即急性应激状态,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 010400211)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 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

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

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

2018年2月15日 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

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

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

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张扣扣却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正军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张扣扣杀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校军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

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死者信息

王自新,男,殁年71岁,务农;

王校军,男,殁年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单位为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职务为管理处主任(正科级);

王正军,男,殁年39岁,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犯罪嫌疑人

张扣扣,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

据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张扣扣于2001年至2003年在新疆武警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2017年8月回家。

说法一

2018年2月19日,记者获取到一份《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审判书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复印件图片。

该判决书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

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委托代理人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25万元。

判决书披露,案发时王正军不满18周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张某某之父)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南郑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最后,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被害人王自新的次子王富军的陈述与判决书基本相同。

说法二

案发后记者采访时,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父亲和姐姐的陈述,在1996年的案件中,使用木棒打死王秀萍的是王自新的次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

张家人称,由于本案被害人之一的王家长子王校军的官员身份(案发时王校军在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

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张扣扣之母案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打了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南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并由王正军父亲王自新赔付汪秀萍丈夫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法院判决后,王正军及张福如也均未提起上诉。

提起申诉

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向汉中市南郑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同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张福如和律师,该案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

驳回申诉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

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案件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

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

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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