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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国际贸易系列

时间:2024-06-25网络作者:小白
一、引言亨利∙梅因于1861发表了著名的《古代法》,19世纪的欧洲正处于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

在当时,虽然自然法深得人心,但梅因逆时代的主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

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对待罗马法竟呈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

而梅因恰恰就是要从历史的角度为当时的英国开辟一条新的思想路径,并希冀能从回顾历史的过程中获得启示。

《古代法》创作的时期,是英国历史上的盛世:既是英国工业革命的顶点时期,也是大英帝国经济文化的全盛时期,同时还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事件之一,即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形成时期。

达尔文《物种起源》的发表早于《古代法》出版前两年。

梅因吸收了进化论的观点,把法律看成是一个进化的过程,并把研究范围从狭小的单个民族,扩大到整个世界,对各民族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到了法的历史发展一般规律。

梅因的《古代法》对西方法学和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极为深远。

二、法的自然起源论在《古代法》第一章古代法典里,梅因讨论了法的起源及其演进模式,明确提出法的自然起源论。

梅因认为法律观念及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它起源于人类的初生时代,其自然的发展进程是判决——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最早的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

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

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执行者,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

再后来,随着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在梅因看来,静止社会的研究的意义有二点:一是发现法律的原初状态,因为在静止的社会中,有望获得更多的有关法律的原初状态的材料,从而可以重构法律与社会的起源;二是将静止社会作为进步社会的参照物加以研究,可以更有效的发现、总结社会的发展规律。

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对研究者改进其当下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

梅因运用历史方法从人类法律演变发展的真实情况出发,认为霍布斯、奥斯丁以及边沁所倡导和推行的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其主张未能揭示出法的起源问题,因此是不科学的。

自然法从法律学的领域排除了历史的考虑,就使它陷入了一种根本的谬误。

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础,能够得出一些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推论,但事实情况与这些推论却并不一定总是相符的。

梅因通过探寻史实,举出了许多活生生的反例,这是它的非历史性。

梅因对自然法理论采取否定的态度,但是并未否认该理论在历史上和当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自然法不完全时幻想的产物,它一向被看作是现存法律的基础,并且一定要通过现存法律才能找到它。

(一)法律萌芽的产生梅因认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父权制时代。

他从罗马诗篇中曾经提到的地美士(Themis)和地美士第(Themistes)作为研究的起点。

地美士第原是希腊神话中宙斯的陪审官,后来被视为希腊万神中的司法女神。

当国王用判决解决纠纷时,他的判决假设是直接灵感的结果。

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神圣代理人,万王之中最伟大的国王,就是地美士。

其复数形式就是地美士第,意指审判的本身,是神授予法官的。

但是梅因认为,地美士第不是法律,而是个别的、单独的判决。

当然,这些观念只是暂时的,随后在一系列的类似案件中,就有可能采用彼此近似的审判,于是就产生了习惯的雏形,这是继地美士第之后产生的概念。

在人类初生的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立法者。

法律并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

这些习惯或者惯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法律的萌芽。

因此,对于是非或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

在古代社会中,每个人的一生有极大部分都处在族长的专制之下,也是受制于父系家族首领或国王的命令性的判决。

(二)习惯和习惯法的出现事实表明,习惯先于法律。

法律不但同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而且同命令也有区别。

因此梅因认为,真正的法律使所有公民毫无差别地一致遵守着种类相似的许多条例:这正是法律的最为一般人所深切感觉到的特征,使‘法律’这个名词只能适用于一致、连续和类似。

而命令则不同,命令只规定一个单独的行为,因此同‘地美士第’比较近似的是命令而不是法律。

命令只是对孤立的事实状态的宣告,并不必然地按照一定的顺序一个和另一个相速。

从这里可以看出,边沁和奥斯丁所说的命令,同判决相近似,但它本身决不是法律,它不具有作为法律的一般特征。

梅因对习惯和命令的区分使得法律演进的规律更为细致和明显。

梅因说,习惯法为一个特权阶级所密藏,这是一个真正的不成文法。

习惯的形式或观念即达克,这是地美士第或判决概念之后的一种概念。

由于远古时代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极为简单,人们的行为模式单一化,类似的案件不断增多,结果相似的审判就有可能普遍出现,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所谓的习惯或惯例。

而此时,判决和习惯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法律的萌芽或原形。

习惯法是由习惯或惯例发展而成的实质的原则和规划结合体,是由贵族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传统形成的、全社会统一遵循的、一致的、连续的和种类相类似的原则和规则。

随着社会的演变,寡头政治取代英雄时代,国王失去了它的神圣权力,政治上让位于贵族阶级,他们成了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掌握了解决纠纷所必须依据的各项原则,而这些原则便成了习惯法,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入了习惯法时代。

当法发展到习惯法阶段,才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的属性,习惯法是真正的法律。

正是习惯法才使得民众或部落的真实性真正的保存下来。

当然,法律的生长过程是错综繁杂的,基于这一过程演变而成的法律传统也显得扑朔迷离。

梅因紧紧把握住从习惯法到法典这一转换过程,从千千万万的法律现象中跳离出来,通过对这一转换过程的论述,充分阐明了传统在法律的历史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在梅因看来,习惯法阶段贵族阶层作为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垄断了法律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在文字尚未发明以前,这种垄断为习惯能得以真实性的保留和以后法律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因而基于民主情绪的要求,法律开始逐渐法典化,用文字向全社会公布开来。

古代法典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大众的知识而非少数人的垄断物,它有力地抑制了寡头特权政治的欺诈。

这种法典的公布赋予全社会最主要的好处就是保护这些社会使它们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

因而其法典由于真实地再现了罗马早期社会的习惯,从而使自己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

这是西方法治和民主政治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基础。

(三)法典时代的开始随着成文法典的发明,法律发展进入了法典时代。

成文法或法典时代是法开始的标志。

成文法或法典法是以习惯和惯例为基础的,这一阶段的法取得了充分的外在表现形式。

社会的相对进步和文字的发明使得成文法即法典时代得以到来,由此法律由自发阶段开始进入了自觉发展阶段。

梅因研究了诸多形式不同的古代法典,认为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习惯法成文化的范例。

这可以体现在罗马法和印度法截然不同的命运上,因为罗马法有了法典,才避免了印度法那样不幸的遭遇。

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都是与一种有意识的活动联系一起,这是同原始社会所不同的东西。

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别已开始暴露出来。

极端少数的进步社会即西欧社会的法律进一步向前发展,而绝大多数的东方静止的社会,法律的发展停滞了。

在梅因看来,文明和法律的关系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文明的发展。

因此,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往往发展的要比法律快。

法典时代在取代了由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习惯法时代的同时,也正以一种公开的、稳定的、为万民所知晓的方式约束了它自发发展的可能性,它开始从自发发展转向依赖于外界需求的变更。

这种变更是基于一种要求改进,有意识的愿望。

而这种愿望在起初法的发展中是无法发掘到的,因为家族本位思想的主宰,处于家族之中的成员对个人本位并没有深刻的认识。

而当法律发展到法典时代的时候,人们的这种感知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膨胀。

还有公民对贵族独占法律的不满和反抗,这是证明公民个人意识觉醒的有力证据。

但是这种来自社会的、要求改进、有意识的愿望常常或多或少的走在了法律的前面。

这便形成了梅因所提到的缺口。

梅因认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三、法律的演进梅因通过对古代不同民族和地区,特别是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印度社会的法现象的历史比较的研究,阐述了人类社会早期法律的产生、形态及其发展阶段和基本模式。

梅因认为由只对单独行为、具体事实有效的最早的单个判决时代发展到不断重复、具有命令性质的反复运作的惯例或习惯,再由习惯过渡到具有普遍遵行效力的习惯法时代,最后达到成文法典时代,这是早期法律产生、发展演变的一般范式或规律,而且,早期法的起源及其发展进化过程主要是自发进行的。

梅因指出,历史证明这种法的起源发展模式是最能促进社会物质和道德福利的,它标示着这个社会是进步发展的社会。

自然法的理论进入罗马,并真实的影响和改变了罗马的法律学,但是这种理论在梅因看来却是不能被认为具有哲学上的正确性的。

梅因对自然法的批判是显而易见的。

自然法的非历史性和纯理性是梅因批判的重点。

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是历史方法的劲敌。

自然法从法律学的领域排除了历史的考虑,就使它陷入了一种根本的谬误。

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础,能够得出一些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推论,但事实情况与这些推论却并不一定总是相符的,梅因通过探寻史实举出了许多活生生的反例,这是它的非历史性。

凡是似乎可信的和内容丰富的,但却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的研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并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或相信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也就模糊了真理,这是自然法的纯理性。

四、结论梅因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研究,把法作为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研究,比较科学地概括出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模式,即判决——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些都可以从原始社会找到相应的痕迹。

在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轨迹,以及对罗马法哲学理论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梅因的视角再次回归到原始社会,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起源理论,展开了对自然法理论的抨击,批评了边沁和奥斯丁等关于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学说,并认为自然法是非历史性的。

梅因把法律当作一个发展过程的思想,因此他通过对古代历史的研究来证明法的进化。

在梅因看来,早期法律制度有着重大的作用。

因此,他不仅研究罗马法、英国法,而且研究整个古代法,研究一切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形式,在这方面他积累了大量的资料。

梅因在《古代法》中找出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中的共同趋势,这些对我们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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