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大案还在网络上激荡,民众的愤怒情绪仍然是持续高涨,所有的焦点,就是法律最终将如何惩罚凶犯。
而三个凶犯作为未成年人的身份,恰恰又成为了本案最大的悬疑。
一方面,三人虽然年仅13岁,但犯罪手段却异常凶残;另一方面,还是因为年龄,才给最后的判决留下了想象空间。
作为普通民众,愤怒始于低劣的犯罪动机、打不死的校园霸凌、与年龄不相符的凶残犯罪手段。
同时,凶犯与受害人既是同学、又是乡邻,万万想不到熟人间会如此冷酷、令人窒息。
当然最重要的是,如此恶行最终的惩处很可能又是一波三折,大家更担忧是否能真正伸张正义以消除民愤。
这一切深深触动着每一个人。
而就在此刻,一些法律人士还出来火上浇油,对结果做出预判:死刑不可能,可能也就10年以上徒刑。
当然,这样的推断并无什么恶意。
但是,如果把这样的结果预测和民众的声音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在这背后有一层群体性的潜意识被激发了出来,这就是对不确定、不可预知结果的极度反感。
由于对结果不确定,自然就会造成焦虑,焦虑无法化解,就又演变成了排山倒海般的愤怒。
从表面上看,这是对这三个凶犯行为的愤怒,但是这背后隐藏着的其实是对罪恶能否受到公平正审判的忧虑和不信任。
如果再往深层挖掘,更是对未来的焦虑,因为每个人的潜意识中都有一个情节,如果凶犯得不到严惩,那么不知道何时这样的事就会发生在自己的身边、甚至是自己的身上。
正是在这种情节的驱使下,人们利用网络发出各种声音,试图去对最终的判罚施加影响,希望能按照自己所期望的结果去靠拢。
于是在潜移默化中,对各种细节开始做出推理,比如深坑阴谋说,通过加重事态的严重程度来引发更高的关注度。
幸好公安部门及时发布信息,那个坑也不过五十几公分,并无深坑一说。
但不管怎样,邯郸大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已是事实存在。
说到这,就不得不触及到另一个话题,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该转变一下思路了?
继续延续前面的论点。
是不确定引发了焦虑,加重了愤怒的情绪,而这个不确定正是需要法律来转变的一大思维。
不得不承认,很多法律的制定确实令人理解起来相当吃力,似乎总是要留一手,就是不愿意讲明白。
就拿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来说,法条是这样表述:
根据新修改的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了诸如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放火等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问题来了,刑事责任的范畴很大,五年是刑事责任、十年也是刑事责任、无期、死刑也是刑事责任,如此巨大的空间如何来界定?又是由谁来界定?
因此,这种不确定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无人能知道这大案最终的结果,一切只能是推断、一切只能是等待。
事实上,曾经发生了多少相同案不同判的鲜活案例让多少人不寒而栗。
我们甚至可以做个大胆的推测,到最后,估计就连审理此案的法官们的意见都未必能统一。
而这正是当今法律制度的尴尬所在。
前两天,有朋友和他一个国外的朋友聊起此事,那位国外朋友说,如果此事发生在他们那里,未成年人杀人,铁定终身监禁。
想想看,本该就如此,法律就应该是铁板一块、就应该让人人都明白,就算是一个非法律人士,也大致能判断出个八九不离十。
但是,到我们这就全然变了,法律却变得非常神秘而不是神圣,很多事实也告诉人们,法律也有可能因人而异。
比如已经被国人诟病已久的老人倒地敲诈行为,真实的案例中,有的老人倒地敲诈就成功了,坏人受益;但也有不法老人敲诈未遂被处理,同一种行为,结果差异巨大。
正是因为这样的弹性,所以才让人们对很多法律不熟悉、也不了解,就算看到那个宽泛的法条,也很难判断其中所产生的非实际意义。
我们设想一下,对法律后果不了解、不明确会带来什么?首先就是失去了震慑力。
假如按照国外那个朋友所说,人人都知道未成年人杀人就意味着终生监禁,那么会不会威慑住犯罪分子呢?
基本可以断定,邯郸这三个凶手在犯罪前应该不清楚杀人将会产生的后果,假如他们中有一个人知道杀人就意味着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他们会不会中断犯罪呢?至少也会三思而后行吧?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个无辜被害的少年是不是就可能多一分生的希望呢?
因此,法律不应该只是处理后事的手段,它首先应该成为一道挡住罪恶、保护弱者的防火墙。
而要完成这样的功效,首先就要让法律不要变得那么遥远和陌生,相反要让它眉目清晰、性情鲜明,人人都认识它、了解它,懂得它的秉性、它的规则和它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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