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名列香港十大奇案之一。
1974年12月16日,少女卞玉英乘电车到跑马地,在安美雪糕公司买雪糕及借用电话后被杀害。
翌日,清洁女工林嫂在跑马地黄泥涌道一间兽医诊所门外的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内,发现卞的裸尸,尸体两个乳头被割去,耻毛被烧焦,死状恐怖。
电视机的纸箱了破案的关键。
经多天侦讯,在九龙柯士甸道某电器公司内,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
而藏尸的纸箱可能于73年至案发那天,在港岛区售出。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专案小组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
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最后,终于找到了嫌犯欧阳炳强,法院最后判他有罪。
这个案件的看点在于,纸盒藏尸案是香港首宗纸盒藏尸案;其案情峰回路转轰动全港;亦是香港历史上首宗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利用鉴证科技成功入罪的案件。
但是欧阳炳强是否是真的是杀人凶手,至今尚有争论。
据说当时警察为了破案还在半夜打电话去他家冒充死这亡灵,结果他居然一点反应也没有。
然后就是他到现在也不承认杀了人。
当年在认罪书上签字的时候他还说:我虽然签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
欧阳炳强的家人在判决后也作多次上诉均被驳回。
案发经过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时半:卞玉英离家外出。
同日下午六时半:致电女同学陈彬彬,相约在跑马地电车总站见面。
但陈到达时,却不见死者踪跡。
12月17日清晨7时许: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胡永康发现门外行人路旁放著一个纸盒,内藏死者赤裸的尸体。
死者陈尸在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内。
调查经过
贝亚(凶杀组总督察,任职警界十年)74年12月尾接办此案时,曾多次前往跑马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工场一个小房,检获电线、烧焊器,成為破获此案的重要线索。
经多天侦讯,在九龙柯士甸道某电器公司内,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这牌子在72年4月初在港面世。
而藏尸的纸箱可能于73年至案发那天,在港岛区售出。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专案小组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
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19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当时被告(欧阳炳强)显得有点慌张,颈部神经不断跳动。
随即又表现得很镇定,没有反对警方的搜查。
警方传召两名机械技师及科学鑑证专家到场,在一个小房内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1月4日,警方往柴湾被告住所,将他带返警署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
1月22日,警队再到上址检走23件物件,大部份是被告的衣物。
警方查出12月16日下午6时至10时半,由被告当值,被告持有公司大闸门匙。
3月27日警方在被告寓所内拘捕被告,当时他正在洗澡。
警察总部内,被告对着卞相片表示不认识对方,未见过她来借电话,亦未见过安美内有该纸箱。
案发当日,更未闻异声。
17日上午他如常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发生谋杀案。
晚上回家从妻子口中得知发生该案,其妻还笑说谋杀案是他做的。
他说:?我做,便犀利了。
被告表示喜欢看占士邦片、恐佈片及有关新奇武器的电影。
审判过程
第一天
被告:白shirt衫结领呔,头发整齐,神色镇定,不时与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对视。
检察官:本案将依赖许多环境证据,假如证据综合起来没有疑问,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个比喻:丝袜、光线、拼图。
陪审团:5男2女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
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证人共15名,呈堂证物多达200多件,大部份为男女毛冷外套衫裤、内衣裤,摆满庭内3张12尺X 3尺的长台。
其中一个最特别的证物是一个特制的塑胶模特儿,捲曲放在一个装电视机的纸盒内。
其他证物:烧焊器、士巴拿、电线、铁锯、帐卌;另外有二三十个白色小盒,装着头发、烧焦的耻毛、衣物纤维。
这些证物亦被拍下彩色图片呈堂,是科学鉴证中的环境证物,用作间接证明一个犯罪者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刑事罪。
验尸报告发现: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
死亡时间: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
死者仍是处女
死者双乳头被割掉
死者耻毛被灼过(被烧焊器烧过)
科学鉴定部份:
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指甲上亦有,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
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
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 -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未焊的纸屑。
第二天
示范搬尸: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
其后,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跑马地现场,再实地示范,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吸引不少途人。
环境证供证实: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拖出门外。
卞玉英弟(最后一个见过死者)供词:
卞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谈了两三分钟,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又谈了三分钟。
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
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
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另证实女死者背后、左脚、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西装上的纤维相同。
第四天
法医官示范死者被杀死的经过:
死者是窒息致死, 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
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因为被勒死后,体温会较高(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5度)。
从细胞反应推断,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乳头,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因有明显的分界,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
死者仍是处女
据血细胞沉淀情况,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
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死者于死前三小时曾进食(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食物才会排出胃外)
第五天
科学铁证部份:
死者手上有张写着?未焊的纸屑,工场内有张写着?修妥的纸屑,外型吻合。
死者的灼焦耻毛灰内,找出绿铜线。
地毯式搜寻证物:用吸尘机吸现场细微证物过程。
法官叫现场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证物。
此语一出,哄堂大笑,陪审团亦要小心翼翼。
第六天
两名少女上庭作供,证实被告于73年夏天曾在小轮上烧她们的裙子。
被告辩护:
没有烧裙,认为做这种事的人行为卑鄙,他经常从筲箕湾过观塘,从未留意到有人与他相貌相似。
纤维的相同事出巧合。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项。
当晚他因参与同事宴会,所以穿上该西装,但他先把西装挂回家中。
他认为那些纤维可能是宴会上与人握手时得到的,亦可能有人与他穿相同的方服,纤维不一定来自他的西装。
警方见到他神色慌张,其实是因当晚他喝了一些酒。
辩方律师:
警方集中跟踪被告,对被告不公平。
陈彬彬收到死者电话时,听到她背后人声嘈杂,很可能是在茶楼打来的。
死者由筲箕湾到跑马地,需要一小时,途中吃过东西,又登过广告…
控方为顶证被告有罪,才将死亡时间故意说早一点。
此案至今仍有不少疑点,例如:纸盒上的指印不是欧阳炳强留下的;案发地点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纹;也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只有其中7条与欧阳炳强衣服的纤维吻合。
1977年2月9日欧阳炳强获港督会同行政局赦免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其后于1981年,欧阳炳强发妻张金凤宣布与他离婚,据称已携女改嫁。
欧阳炳强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报读香港公开大学。
02年9月11日,在监狱度过28年的案件主人公欧阳炳强假释出狱,而强嫂和子女没了踪影。
记者问欧阳柄强当年是否杀人,欧阳柄强说案子已经划上句号,有生之年不愿再提起……
一位香港网名对该案的看法:
?纸盒藏尸案,电视就讲得多,总之就是恐怖啦!的确,这单案行凶手法恐怖。
不过,这单案可能是全港最大的冤案!这点可说是更为恐怖。
就是这一日,报纸报导这单凶案,令全港都知有这件事情。
死者只是十六岁少女,死后被塞在电视机盒。
她被发现的时候,全身赤裸,蜷曲在纸箱里,双乳乳头被割去,下体似乎有烧伤过的痕迹,但应该无被强奸。
颈部有遭勒伤及抓伤痕迹。
身体上有一些瘀伤,显然是被凶手毒打之后,再将她勒死。
这单案无人证,警察凭?环境证供定案。
他们发现死者去过雪糕公司,他们在雪糕公司发现不少纸盒,找到疑凶欧阳炳强。
警方在死者指甲又找到衣物纤维,长发上的电线胶片及纸碎又与欧阳炳强一样,于是便拉了欧阳炳强,推断死者去雪燃店买雪糕、借电话之后,欧阳炳强将她杀害。
这单案,汤家骅都有份为疑凶辩护。
当时律师提出很多疑点,有几项都几有力:
第一,欧阳炳强毫无杀人动机,他与死者根本不相识。
第二,所谓找到欧阳炳强的衣物纤维,只可以证明曾接触,雪糕交易的过程都有可能沾到衣物纤维,根本不能证明欧阳炳强杀人。
第三,当日找到207条衣物纤维,得7条与死者一样,有200条不一样。
用7条衣物纤维去定罪,非常无稽。
第四,又杀人又藏尸又搬出街,怎都要花点时间吧。
不过,当日雪糕店生意都不错,店员应该无时间杀人。
第五,这单案,是全港第一宗用科学鉴证来判罪,律师都对成效存疑。
在庭上,辩方质疑欧阳炳强真的那么?变态。
这时控方传出两名死者的?朋友,指出被告曾在小轮上烧她们的裙,令法官质疑欧阳炳强的人格。
最后,法庭宣判欧阳炳强有杀人,判死刑,不过当时死刑名存实亡,故改为无期徒刑。
后来欧阳炳强后来在狱中表现好,2002年出狱。
欧阳炳强表明不会重提事件,他是否有杀人,永远都是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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