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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死刑!1987·3·20特大命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3-12-09网络作者:小白

11月2日下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抢劫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决追缴二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赔偿六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初,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为偿还赌债合谋抢劫杀人劫取渔船财物。

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掺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某等六人驾驶自营船舶出海。

上船后,按事先分工,被告人蒋四兴在卧舱内陪船员聊天、劝喝白酒,被告人薛三元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看守驾船人。

船从宁波甬江顺流出海,待船员深夜熟睡,二被告人会意后同时分别用榔头锤击入睡船员及驾船人共六人,随后使用缆绳将六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石柱、铁锚,沉入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与金塘岛之间海域,致六名被害人死亡。

二被告人共劫得现金约7000元,清理现场后,驾驶涉案船舶逃离,途中船舶触礁搁浅于舟山市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滩涂。

次日凌晨二人弃船上岸,后乘坐航船逃离舟山。

2022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经预谋,采用故意杀人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六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有预谋地杀人劫财,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还对被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宣判,判令蒋四兴、薛三元赔偿六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被害人亲属、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8月23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

舟山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涉嫌抢劫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舟山市检察院指控:1987年初,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为偿还赌债合谋杀人抢劫渔船财物。

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混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位等六名被害人驾驶自营船出海。

上船后,二被告人按事先分工,蒋某某在卧舱内陪五名船员聊天,劝喝掺有安定药的白酒,薛某某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陪同、守住驾驶者。

当晚11时许,该船驾驶至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附近海域时,待五名船员昏睡后,二被告人经会意,同时用榔头锤杀王某位等六名被害人,使用缆绳将六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铁锚沉入海底,共劫得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据了解,作案后,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清理现场,驾驶被害人渔船逃离。

因渔船在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海湾搁浅,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弃船上岸,改乘轮渡逃往宁波。

1987年3月20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摘箬山岛火油坑海湾发现可疑渔船,近两日来无人出入。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船舱内发现多处血迹和钝器敲打痕迹,船上人员下落不明,遂以特大抢劫杀人案件为方向进行侦办。

2022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提取的指纹比中蒋某某,据此抓获二被告人。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被舟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案发距被告人到案超过20年,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薛某某抢劫杀害六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预谋抢劫杀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组织河北、辽宁、江西等12个省检察机关重罪检察条线业务骨干观摩庭审。

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参加旁听。

庭审整整持续一天,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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