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
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案发后,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立即组织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和相关干部参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整体协同作战,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2018年2月15日,南郑区公安局发布通报,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侦查,张扣扣,男,现年35岁,无正当职业,有重大嫌疑,现在逃。
悬赏通告称,犯罪嫌疑人张扣扣身高165至170厘米,中等身材,方脸,留短发,逃跑时穿米黄色外套,深色裤子。
通告表示,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协查,发现线索,及时与南郑区公安局联系。
对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现金3-5万元。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省、市、区公安机关、武警、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连续作战,经过40余小时昼夜追捕,在持续强大的攻势下,2月17日7时45分,自感逃跑无望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至此,南郑区新集镇2.15”杀人案成功告破。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相关善后工作正抓紧开展中。
2018年2月19日,相关负责人表示,南郑区各部门已针对2·15”案件成立工作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机关办理中。
2018年9月27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4日,据汉中中院官方微信消息,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将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审理[2]。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
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
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
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
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
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
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
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
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4月1日下午,已将《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专家审查意见快递给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经正式向法院申请这三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2019年4月11日,张扣扣案二审将在汉中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前,张扣扣家属找了国内三个比较权威的精神病法医专家做了一个论证。
论证的结论是,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三位专家详细阅看了全案卷宗,形成了三点审查意见:
1、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张扣扣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诊断标准。
2、张扣扣在儿童期(13岁)时经历的重大生活事件即其母被杀害与其所具有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因果关系。
3、张扣扣在作案时处于应激相关障碍(CCMD-3)即急性应激状态,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 010400211)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
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
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
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
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
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
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张扣扣却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正军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张扣扣杀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校军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
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死者信息
王自新,男,殁年71岁,务农;
王校军,男,殁年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单位为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职务为管理处主任(正科级);
王正军,男,殁年39岁,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犯罪嫌疑人
张扣扣,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
据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张扣扣于2001年至2003年在新疆武警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2017年8月回家。
说法一
2018年2月19日,记者获取到一份《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审判书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复印件图片。
该判决书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
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委托代理人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25万元。
判决书披露,案发时王正军不满18周岁。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张某某之父)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南郑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最后,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被害人王自新的次子王富军的陈述与判决书基本相同。
说法二
案发后记者采访时,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父亲和姐姐的陈述,在1996年的案件中,使用木棒打死王秀萍的是王自新的次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
张家人称,由于本案被害人之一的王家长子王校军的官员身份(案发时王校军在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
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张扣扣之母案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打了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南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并由王正军父亲王自新赔付汪秀萍丈夫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法院判决后,王正军及张福如也均未提起上诉。
提起申诉
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向汉中市南郑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同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张福如和律师,该案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
驳回申诉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
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案件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
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
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雯说。
昨日,龚琪的家属和朋友举行追思会, 案件发生后,长沙市、岳麓区警方全力展开案件侦破。
据警方透露,目前该案件已被定为他杀,警方已成立了一个50多人的专案组,展开专案攻坚。
案发现场:她一丝不挂浑身都是刀痕和血迹龚琪住在玛依拉山庄1栋613,只有40平米左右,她的同学称之为“单身公寓”。
她大学毕业已两年,生前是长沙某名牌化妆品公司的销售经理。
悲剧发生在5月18日凌晨。
19日,龚琪的工作单位打电话给她家人,说龚琪一天没去上班了。
下午2点,表妹刘雯跑到龚琪家里,这才发现龚琪遇害。
现场惨状把刘雯吓得魂飞魄散,龚琪的头被枕头包裹着,与脖子只有一点皮肉相连。
她一丝不挂地躺在地上,腿搁在床边,浑身都是刀痕和血迹。
刘雯吓得从房间里爬出来,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哭着通知了她家人。
龚琪的父母得到噩耗后,立即从岳阳赶到长沙,现场已被警方封锁。
听说女儿被害后的惨状,他们哭得好几次昏死过去,直到昨天,他们还没有看到女儿尸体。
父亲龚长青说:“**告诉我,凶手杀人以后还用洗洁精把地面、墙壁清洗得干干净净。
**在现场发现了一个脚印。
抽屉里只找到7毛钱,但手机、电脑什么的没有丢失。
”第9名:两千多名中国军人失踪案60多年前,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曾遇到过这种怪事。
在1937年12月初的南京保卫战中,国民党集中了20万军队云集在南京市周围。
此役中方军队损失惨 重,尤其是远道赶来助战的川军某师损兵折将尤为重要,该师有一个团,因担任阵地侧翼对敌警戒任务,重点防御京杭国道一侧敌人可能突如其来地穿插分割,故一 直未直接参战,当防御战役失利后,为了保住有生力量,全团二千余人急行军向绵延数十里、森林茂密的南京东南部青龙山地区撤退。
然而,部分进入青龙山地区后,从此就再也没有见到过这支部队,全团二千多人消失得无影无踪。
后来有人推测这支部队是不是分散突围出去了,然而仔细分析推敲 一下日军当年的战役态势和兵力部署后,此种假设便不攻而破。
因为当年围攻南京的日军总指挥就是南京大屠杀的首犯,灭绝人性的松井石根大将,早在离开日本东 京赴上海战区之前,就早早着手于筹划对南京实施进攻,因此,在攻陷上海后,他在没有报请统帅部最后批准的情况下,就令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乘中国军队溃败之 机,分多路向南京追击,进攻计划详尽而又周密,企图把整个南京围得滴水不漏,来个一锅端。
为了一网打尽中国军队,日军采取撒大网的大迂回包围,于1937年12月1日出动了两个精锐师团从上海以南的杭州湾登陆,沿途经嘉兴、湖州、广德、芜湖一 路包抄中国防御部队的大后方。
仅10天这支日军的一部就和与沿无锡、镇江、句容一线围追过来的日军在南京东南部汤山镇连接起来,从而达成了日军大撒网、大 包围之企图,形成了三面对南京围攻收缩之态势。
当时,众所周知,中国守军只有邓龙光将军所指挥的93军一部趁日军尚未合围之际,幸运地从山道间大胆穿插突围出去,在这支部队突围后,就再也没有任何一支 成建制的中国守军能够冲出日军密不透风的封锁圈了。
所以提出这支2000多人的全团人马全部突围出去的假设绝难成立。
退一步说,就是全团突围出去,国民党军队应有一星半点信息,然而1939年国民党军总部在统计作战情况时,就曾发现这个全团人马不知下落的奇怪事件,无奈 只能将全团列为集体失踪案件。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军总部曾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这一全团失踪悬案进行过专项调查,然而一无所获,此案最终也不了之。
第8名:独山子二人车失踪案独山子二人车失踪案至今毫无头绪,12年前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居然让两个人和一辆车离奇失踪,而且毫无痕迹。
办案民警悬赏多年也没人提供信息。
或许两个人是有预谋的,先假失踪,再犯罪等等各种可能。
1996年10月20日,独山子炼油厂员工郭农耕和奎屯市人王昌瑞二人驾驭一辆桑塔纳汽车,到乌鲁木齐市赛马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售车,当日人车失踪,至今无下落。
独山子二人车失踪案办案民警说,12年来,警方为了寻觅郭农耕和王昌瑞,投入很多人力、物力,造访了很多大众,但毫无结果。
郭、王2人失踪时都才20多岁,两人的爸爸妈妈 12年间奔走于乌奎两地,心力交瘁。
他们承诺说,假如有人向警方供给了有价值的头绪,协助警方破结案,他们将予以重谢。
据独山子二人车失踪案办案民警介绍,郭农耕,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世,身高1.82米,肤白,牙黄,失踪当日身穿一套蓝色牛仔服,内穿灰色衬衣、棕色马夹,脚穿棕色皮鞋。
随身带有独山子乙烯厂的工资卡,自己身份证及现金1000元。
王昌瑞,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世,身高1.75米,身形较胖,失踪当日穿黄衬衣,公安马夹,外穿蓝色牛仔服,下身穿蓝色裤子,脚穿棕色皮鞋。
郭、王两人驾驭深灰色金属漆普通型桑塔纳汽车,该汽车是中心门锁,主动玻璃,随车带有全车手续,牌照号为新—J08546 。
发动机号为JV592531车架号为WVWZZZ33Z*SW123211*。
郭、王两人驾驶深灰色金属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该轿车是中央门锁,自动玻璃,随车带有全车手续,牌照号为新—J08546 。
发动机号为JV592531 车架号为WVWZZZ33Z*SW123211*。
公交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郭、王两人失踪案时隔12年之久都没有破案,他们感觉无颜面对失踪者的父母及家人,他们将永不放弃寻找失踪者。
这位负责人说:此案现面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如能提供失踪人员、车辆下落,或提供线索破案的,我局将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7名:杭州女尸案 死后留下扑克牌成谜一周前,余杭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在余杭区世纪大道良熟村路段路边绿化带中发现一具尸体。
在尸体身边,还有三张扑克牌:黑桃5、方块J、黑桃K。
经法医检查,死者身上有严重人为损伤并致其死亡,此案被确认为凶杀案。
截至目前,死者身份尚未查明。
今天,余杭警方委托本网发布协查通报。
关于三张扑克牌,杭州警方悬赏征集无名女尸线索死者到底是谁 身份至今扑朔迷离。
余杭警方是3月15日8点20分接到群众报警的。
死者为女性,年龄25岁左右,长卷发(焗黄),身高158厘米,鼻左侧穿孔,上身穿粉色呢质小西装,下身穿黑色裤袜,右手食指戴银白色戒指,左手虎口有纹身。
期间,余杭警方共张贴寻尸启事、悬赏通告25000份,遍及杭州城区,海宁、德清、临安等地,并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网上协查。
共访问现场过往车辆2000余辆,调查访问7000余人。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可疑人员60余名,其中已查证排除50余人。
截至目前,已排查出可疑车辆80余辆并进行查证。
可是,案件的知情人迟迟没有出现。
对此,不少网友感到不可思议:都失踪一周了,她的家人为何不报警?余杭警方分析认为,此案存在异地抛尸的可能性,希望广大群众一起帮忙寻找认识者的知情者。
三张扑克牌是线索么?寻找高手解疑最让人感到悬疑的是,民警在尸体身边还发现了三张扑克牌:黑桃5、方块J、黑桃K。
负责调查这三张扑克牌的民警小许介绍,这三张扑克牌或许与此案并无直接关系,但对于侦破这样的案件,任何细节都不能放过。
万一留有嫌疑人的信息,就能为破案提供依据。
经检验,这三张扑克牌并无特殊,背面是粉红色的。
如果您是个福尔摩斯迷,也可以帮民警分析。
余杭警方向社会征询以下线索:曾经有否见过死者,是否认识?所在出租私房中近期有否突然失踪的女性房客?所在附近的美容美发、洗脚房、KTV等场所中有否见过此人,是否有近期突然失踪的?第6名:红安“12·26”八人遇害案一夜之间,8条人命惨死屠刀之下,连9岁多的小孩都未能幸免。
此案是建国以来湖北省刑事犯罪致死人数最多的一起命案。
红安“12·26”八人遇害案 死者吴小发与汪春莲生前的合影一起特大杀人案在湖北红安县引起轰动。
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上新集镇赵家湾村黎明石灰厂老板汪世书夫妇等8人(6男2女,包括1名9岁男孩)在厂内遇害。
当地知情村民称,除汪世书两口子外,其余死者都是给他帮工的,其中包括汪的远房亲戚汪春莲、吴小发夫妇和他们的9岁儿子吴良波,另还有3名当地人。
当地镇政府一工作人员称,一名叫汪华意的雇工前晚回自己家睡觉,逃过一劫。
汪华意昨晨到厂内上班,首先发现了此事,立即报警。
2007年12月26日晚,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上新集镇黎明石灰厂业主汪世书夫妇等8人被杀害,现场部分财物被劫。
警方介绍,作案人穿40码左右皮鞋,身高170厘米左右,身强体壮,多次到过黎明石灰厂,与死者有过接触。
69岁的汪业杨最终还是没能把那个红包递出去。
临近2007年底,汪从街上买了一个红包袋,塞进600元钱,放在枕头下压着,他在台历上圈定了一个日子——2008年1月28日,农历腊月二十一日,是小外孙吴梁波10岁的生日。
汪计划在那一天将这个红包送给外孙。
只是,一场突兀的噩耗改变了计划好的一切。
2007年12月26日晚,湖北红安县上新集镇黎明石灰厂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包括老板汪世书在内,共有8人被害。
小梁波一家三口也在其中。
值得庆幸的是,石灰厂工友汪发华和死者汪世发的小儿子因不在现场而幸免于难。
第5名:重庆红衣男孩事件2009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一名13岁男童匡志均在巴南区东泉镇双星村高石坎的家中死亡,然而死相极为蹊跷:死者身穿红色的花裙子,双手、双脚被绳子结结实实地捆着,脚上还吊着一个大秤砣,双手被挂在屋梁上。
事件发生后,引发大众猜测。
有人认为这是灵异事件,是一位修道之人,利用茅山法术来谋害男孩。
警方既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脚印,又没有发现作案凶器,更未发现男孩身上与人搏斗的痕迹,(比如说伤痕,或者血迹,又或者搏斗时被打翻的物品。
)周围环境也颇为自然祥和,那么红衣男孩是怎么用绳子把双手捆住,并且自己吊在房梁之上呢,恐怕非人力所为。
而且在案发的前一天,红衣男孩的母亲竟然梦见了一个看不清脸的黑衣人在自己家的门口,站在自己家的门口,对着男孩母亲诡异地笑了笑,之后便消失了。
第二天,在外面母亲感到颇为不对劲,急忙和自己的丈夫赶回家,才发现儿子已经在房梁之上吊着,并已身亡。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警方依旧没能找到线索,最后认定,红衣男孩是自杀,法医也进行了解剖,认为这是窒息死亡的案件。
第4名:天上人间花魁遇害案梁海玲,河北人,北京知名夜店“天上人间”四大花魁之首。
据跟梁海玲有过亲密接触的人形容梁海玲,梁海玲不仅身材很棒,172cm的身高,45Kg的体重,足以让很多男人神魂颠倒,这些男人形容梁海玲,有白皙的皮肤和好听的声音,人很温柔、很好。
北京天上人间第一名妓梁海玲被杀害震惊一时,梁海玲在天上人间呆了近十年被称作天上人间四大名妓之首最后却惨死家中。
2005年天上人间也是最巅峰时期,梁海玲在天上人间风生水起但是却意外的让人给杀死警方在清理梁海玲的遗产时竟然有千万之巨。
混迹天上人间的梁海玲10年的财富也与她无缘,但是头顶天上人间第一名妓的名号最终落的下场却是与世隔绝,这或许是梁海玲自己也没想到的结局了。
梁海玲被杀的原因,大部分的传言是两名男子作为他们的亲密。
这两名男子是梁海玲包养情人,每人每月工资2万元。
他们将梁海玲勒,图谋巨额财产。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据调查梁海玲侧确实有这样的男人,但网上传闻不属实。
警方也收集线索。
目前还没有线索,现在警方仍在调查他的杀人案件。
第3名:高校女生“铊”中毒案朱令事件是指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在校期间离奇出现铊中毒的症状,导致身体健康遭到极大的伤害,最后得助于互联网才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
朱令的同宿舍同学孙某,曾被警方作为嫌疑人在1997年带走调查,警方称她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
后来孙被释放。
多年来,不少网友认为孙某有动机并了解铊的属性、有获得铊的途径,因此有投毒的嫌疑,并一直呼吁警方重启调查。
2013年4月16日,随着复旦投毒案的告落,关于彻查朱令案的呼声亦再度涌现,昔日作案嫌疑人孙维遭到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
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作出回应,表示碍于证据灭失无法侦破,且过程中未受任何干扰,呼吁公众理性看待此案。
第2名:白银连环杀人案十四年九名女性惨遭不幸下面是警方向社会公布的从1988年至2002年的十四年间,杀人狂魔高承勇犯下九起残害女性案件的主要案情1、1988年5月26日17时许,居住在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接177-1号的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家中(以下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2、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许,白银供电局一名女性临时工石某被人杀害于其单身宿舍内(简称94.7.27案件),被害时19岁,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3、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家住白银区胜利街88-6号,29岁的女青年杨某被害于自己家中(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的时间为1月13日,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X24CM的皮肉缺失”。
4、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6号的女青年邓某被害还于家中(简称98.1.19案件),被害时27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X24CM的皮肉缺失”。
5、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年仅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被害于其该局计量所4楼414号家中(简称98.7.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
6、1998年11月30日11时许,家住白银区东山路59-6-4号的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家中被害(简称98.11.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7、2000年11月20日11时许,28岁的白银棉纺厂女工罗某在该厂平房家属区自己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8、2001年5月22日9时许,家住白银区水川路28-1号的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
9、2002年2月9日下午1时许,住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的三楼长包房客户朱某在自己的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被害时25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
第1名:南大刁爱青碎尸案死者刁爱青,女,生于1976年3月,遇害时为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专业成人教育脱产班专科一年级学生,在鼓楼校区学习和生活,遇害时不满20岁。
她住在鼓楼校区南园四舍,该宿舍楼当时人员复杂,流动性大。
其父刁日昌,住在江苏省姜堰市沈高镇刁舍村四组。
刁爱青是一个从农村刚刚来到南京仅百日左右的年轻少女,很难说有什么仇家,亦或是情敌,也并没有多少积蓄,因此凶手的动机受到了广泛猜测。
在广为流传的《关于南大碎尸案的一点想法》一文中,作者黑弥撒猜测死者是在重金属摇滚、甚至某种宗教仪式中被杀害的。
然而,许多人表示质疑,他们认为碎尸仅仅是凶手为了毁灭可能的线索与证据,而且凶手一定是擅长屠宰、烹饪或者是医术的人。
据刁爱青生前的好友回忆,她个子高约1.65米,身材适中,长相普通。
短发,单眼皮,眼睛稍有些近视,看书写字时会戴上眼镜。
在嘴角的右上方有颗痣,如菜籽般大小。
说起话来,嗓音稍哑,语速偏快。
一个细节是,这个字迹娟秀的女孩,有时候会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复杂化为“刁爱卿”。
1996年1月10日夜间,刁爱青吃完晚饭出走,据称是由于当时同宿舍女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导致担任宿舍长的刁爱青也受到处罚后,心情不佳赌气外出散心,此后再未回到宿舍。
死者离开时,铺平了自己的被子,似乎表明死者一开始并无外出打算。
目击者最后看见死者的地点是青岛路,死者当时身穿红色外套。
1996年1月19日,一场大雪之后,刁爱青的尸体被发现。
一名打扫卫生的妇女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华侨路捡到一个提包,包中装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
后来她在清洗肉片时发现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随即报案。
之后尸体另外的部分在水佐岗路和龙王山被发现,均被包在提包以及一条床单之中。
尸体在煮熟后,估计总共被切成了2,000多片,刀工十分精细,码放整齐,可见凶手的残忍与超强的心理素质。
2010年的七月份在湖南某地的火车站,安检工作人马大姐正在工作,发现一个男子抱着两个纸箱子,马大姐在第一个箱子里看到似乎是装着肉,可是当他通过安检扫描机看到第二个箱子的时候,直接把马大姐都给吓得瘫软了下来,因为这个箱子里装着一条人腿,甚至能够看清里面的脚趾,于是马大姐连忙找到了车站警察,对于这两个箱子展开调查,另外对于抱着箱子的男子进行追捕。
1.杀人碎尸 经过简单的警方侦查之后,发现这两个箱子里确实是人体组织,但还有一部分已经消失无踪,比如说呃受害人的头颅以及内脏,而且也没有任何证件可以证明受害人的身份,这样的凶残碎尸案,警察们也没有见到过,而这个消息很快也在当地被揭露出来,这样凶残的手法,让很多人都感到震撼。
2.抓捕杀人凶手 与此同时,警方对于凶手也展开了调查,火车站的摄像头清清楚楚的拍摄到了嫌疑人,但是当时的摄像头年代比较久远,无法完全看清这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但是警方也掌握到了该男子的基本特征,终于在警方几天的排查之后,终于将嫌疑人给逮捕归案,凶手居然是一个已经60多岁的老头,他所杀死的女子是自己喜欢的女人孙女士,孙某在拿了5万元之后却嫌弃杀人凶手年龄大,表示不可能和杀人凶手结婚,于是凶手就起了杀心。
3.车站露馅 凶手在将孙某给杀害之后,计划把尸体直接扔到湖南,但是他并不知道在火车站中的安检机器可以看清里面的所有内容。
所以他的杀人案件才会在火车站露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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