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萧山故意杀人案"是指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杭州萧山区的一起杀人案件,死者徐彩华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1995年3月20日,出租车司机徐彩华尸体在萧山农垦一场路边被发现,杭州萧山警方随即组织侦查,并认定陈建阳等人涉嫌作案。
1995年8月12日,杭州萧山又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出租车司机陈金江分被人杀害抛尸路边,财物被劫。
1996年9月28日,杭州市检察院对相关涉案嫌疑人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认定这两起命案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为。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
二审时改判死刑为死刑缓期执行。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
2011年7月27日,在杭州警方组织的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萧山"1995·3·20"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
面对新出现的情况,杭州警方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主动纠错、不枉不纵"的原则,迅速部署了案件核查,并对相关线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
经杭州警方核查发现,"项古顶"真实身份为项生源,并通过对项生源前科情况及近况表现详实调查后,认为项生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2012年12月18日,杭州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立案侦查。
2012年12月22日,杭州警方对项生源依法传唤。
2012年12月23日,项生源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1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项生源。
2013年1月5日,杭州警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执行逮捕。
2013年2月25日,杭州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项生源涉嫌故意杀人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4月8日,经指定管辖,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项生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5月1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依法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涉案人员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进行复查,再审后判决5人无罪。
2013年10月14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会议决定接受曾于1997年担任萧山抢劫杀人案一审审判长的傅樟绚的辞职请求,同意其辞去余杭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省高院2014年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
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再审同时查明,对于1995年8月12日发生的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案件,公安机关在该案再审期间的重新核查,没有获取证明陈建阳等人实施该起犯罪的客观性证据。
陈建阳、王建平、田孝平所作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在一些主要情节上无法印证,且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反映的情况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的有罪供述经查不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提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应予纠正的意见成立,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再审还查明,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陈建阳再审中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鉴于陈建阳、田伟冬因涉嫌抢劫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对盗窃部分可以自首论,可从轻改判。
据此,以盗窃罪分别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再审另查明,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的抢劫犯罪分别属于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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