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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318元/吨、2万多吨危废大案,副总经理被判刑!10人获污染环境罪!两高:严打危废非法处置!

时间:2023-12-19网络作者:小白

广西梧州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王强、莫胜德等10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150万元至5万元不等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强(时任长优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明知司徒有戌、司徒国协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超标的危险废物以318元/吨的价格委托司徒两人处置。

随后,上述危险废物被层层转包给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欧国明处置,欧国明便以80元/吨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余天新找人将危险废物运至藤县中和陶瓷园区。

余天新找来被告人李清华、梁庆年等人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园内倾倒,其中已经倾倒的为595.06吨,未倾倒的为115.98吨。

  2015年8月份左右,长优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浸出渣共21180.66吨交由王强处理,王强以每吨318元的处理费先后交由司徒两人非法处置,后司徒两人转包给莫胜德等人处置,其中莫胜德将8956.57吨废渣 包含在藤县倾倒部分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非法倾倒。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作为长优公司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10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性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经济发力点,也是当下热门的环保产业。

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之一的电池材料,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若因违法处置造成污染,将与为了环保目的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初衷相悖。

本案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毒性强、污染地域横跨两省多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人的职业经历所体现的正常认知水平,认为作为运输行业经营者,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及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有一定的认知,并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

该案的处理,既有利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风险,推动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也对运输行业经营者非法运输污染物,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滕县法院)

两高:2022年严打危废非法处置、异地倾倒!

   一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案件审判力度。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收集、贮存、转移、排放、倾倒、利用、资产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相关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相关犯罪分子,并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慎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形成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大打击力度的有效合力。

  二、健全完善裁判规则。

一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修正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修正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三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引领作用,拟于10月下旬发布一批人民法院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更生动、直观地体现裁判规则、引导社会行为。

  三、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

推动各地法院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积极参与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共同研究破解危险废物鉴定难、鉴定贵等突出问题,协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最高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就异地倾倒危废这个问题,特别是跨省倾倒一直治理不好,难在两个环节。

  第一个难点就是异地倾倒危废黑色产业链的源头治理。

通过这几年的严打重罚,现在产生危废的源头企业一般不会采取自己拉到外地倾倒这种低级做法,而是通过签订转包合同层层转包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无论有没有处置危废的资质,往往又把他接手的危废再转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就拿到外地违法倾倒。

一般查到的,源头企业就会说我签订了合同,转包合同是合法的,对下游企业违法倾倒的情况不了解,以此找借口来逃避法律制裁。

比如2020年,海南检察机关提起的一件海洋倾倒危废的公益诉讼比较典型,海口的一家源头企业将6.9万立方的固废,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签订了一个转包合同,由下游企业处置,合同上写的很明确,是从海口运到广东的湛江,要求他依法处置,但是下游企业用船拉到了海里,全部倒进了海里,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

检察机关就把这两家企业,源头企业和接手危废的下游企业列入共同被告,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源头企业死咬着签订的合同上要求接手固废的企业合法处置,我对他怎么倒到海里的情况不了解,要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和检察院认识一致,不能因为合同签订了合法处置就能够免除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源头企业不仅对于下游企业到底怎么样处置垃圾,处置危废没有核实,主观上是放任的,有过错,而且知晓下游企业违法倾倒行为,所以依法判决他承担了860多万的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这个案子列入第29批指导性案例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同时我们通知要求全国的检察机关要依据民法典关于生态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实施固废、危废的环境污染行为要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也针对性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源头企业加强监管,特别是要规范危废转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源头上来遏制危废违法转移的通道。

 难点之二,危废运输过程的监管。

固废法第82条规定,危废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相关的办法由生态部、交通部、公安部一起制定。

但是危废运输过程,对监管的技术、设备、人员的要求很高,危废的种类很多,每一种危废对检测的技术要求不一样,现在还做不到通过智能设备检测,派人上路检查,执法人员往往靠经验很难分辨出这到底属于哪一类危废。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到底谁负责上路设卡检查,怎样检查,以及查获过境运输的危废,执法成本算在哪一头,算在源头还是算在末端,还是算在中间过路的,这些问题还很难达成共识。

怎么办?用刑事打击兜底,用跨区划协作倒查溯源。

去年开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广东广西等跨区划的协作机制,在协作取证、批捕追溯等环节紧密配合。

从危废的倾倒地开始倒查,沿着危废运输路线一路追查,查到源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下一步,检察机关除了加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要督促推动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危废运输过程的行政监管。

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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