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被判死刑,量刑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并不因劳荣枝已死就不再争议,只有等待历史的验证。
而江西高院和南昌警方二审期间非法扣押劳荣枝的证人不许其出庭作证,无论劳荣枝是否被判死刑,这一严重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犯罪都必须依法追究!
江西公检法审理劳荣枝案件自始至终都在违反《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以此条款,江西公检法根本无权审判劳荣枝案,因为劳荣枝是法子英案的在逃同案犯,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外,劳荣枝本人并无其它犯罪,此案毫无疑问应由最初审理法子英案的安徽公检法审判。
2,南昌中院和江西高等法院自己裁定自己有权审判劳荣枝案,明显违反了基本法理,因为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容许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裁定自己有权审判。
3.江西高院在开庭审判劳荣枝期间和南昌公安局合伙非法拘禁驱赶从外地赶往江西准备为劳荣枝二审出庭的证人,不许其出庭作证,这一行为不仅是违反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并且已明显构成职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罪的,从重处罚。
毫无疑问,江西高院和南昌警方明显已经违反了该规定,应该被依法追责。
中国法律对审判中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违反行政诉讼程序和违反刑事诉讼程序,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劳荣枝已被判死刑,江西高院在二审开庭期间和南昌公安局合伙非法拘禁驱赶从外地赶往江西准备为劳荣枝二审出庭的证人,不许其出庭作证,这一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职务犯罪不被追究。
这么有影响力的案件江西高院和南昌警方都敢扣押证人,他们又是怎样对待无名百姓的证人的?
举国关注的案件,这么严重的审判犯罪不追究,中国公检法还有公信力吗?
期待最高检和中央监委立案调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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