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罪,分为 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判案中很常见,但是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判案非常罕见。
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罪?看看百度解释: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认识因素: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2.意志因素: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
3.结果因素: 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江西九江双峰小学11岁小学生张宽跳楼自杀案,就是一桩最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案。
理由一,
张宽的班主任邹瑜,在两次开庭的庭审中,都直言不讳地表述,她多次发现张宽有异常发呆举动,有心理精神疾病,她想表达的言外之意,就是想说明,张宽之所以自杀是因为张宽自己本身有问题,并不是因为她的言行导致张宽跳楼自杀。
这是当今中国社会一个可怕的现状,杀人凶手,压根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间接故意杀人。
邹瑜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既然已经发现张宽有心理精神异常,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挽救阻止张宽自杀,反而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长期公开打骂侮辱他。
这不恰好证明张宽的跳楼自杀就是邹瑜故意催化成的吗?这不正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要件的认识因素: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理由二,
年11月9日,张宽跳楼自杀前,托同学把一份手写遗书交给邹瑜,身为班主任的邹瑜没有采取挽救措施阻止张宽自杀,当警方向其讯问遗书下落时,她竟然称已丢弃,如果真的想挽救张宽,如果自己问心无愧,为什么不交给学校和法庭澄清事实证明自己的清白呢?
这不正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要件的意志因素: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
理由三,
年11月9日,遗书写道:我,本人张宽,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瑜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
签自(字)人:张宽,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还注明中指。
这不正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要件的结果因素,张宽因不堪忍受自己班主任邹瑜的长期侮辱打骂,用跳楼自杀的方式抗议人民教师班主任邹瑜?
铁一般的事实,,班主任邹瑜并没有直接把张宽推下楼,但是导致张宽跳楼自杀的凶手不是别人就是班主任邹瑜!
令人悲哀的是:
这样一桩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案,江西九江公安机关拒不立案,和中国其他同类案件的判断方式一样,班主任邹瑜并没有直接把张宽推下楼。
这样一桩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九江法院毫无依据的凭空判定:张宽的死亡与邹瑜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中国其他同类案件的判断方式一样,班主任邹瑜并没有直接把张宽推下楼,便放过了间接故意杀人凶手邹瑜。
连张宽的父母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桩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案,在对邹瑜提起刑事自诉时,没有以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提起刑事自诉。
这是国法的悲哀还是国民的悲哀?
问题在于江西公安机关,并不是第一次放跑了间接故意杀人凶手。
2015年,网民杜红炎5582881453在微博发帖称,4月1号下午4点我妈在南昌市西湖桃花中学摆摊,城管把工具收走,我妈去城管大楼讨要工具,结果命丧城管大楼下。
当日下午6点20分,接到医院通知。
医生告诉我妈已近没救,中间发生什么事?我妈为何命丧城管大楼,直到我妈死了才有医院保安打电话通知。
我妈眼睛肿青的,明显被殴打,三轮车和其他工具被严重打砸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也就是除了公检法机关,其他任何部门无权没收扣押个人财产,虽然中国的城管没收扣押个人财产现在已经成为惯例,但无论如何都是严重违反宪法的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
第一,城管认为摊贩刘英违规,可以开罚单,刘英不服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因为法理上,她是"行为违规",她的财产并不是违法所得,城管没有权利没收她全家赖以生存的三轮车,城管损坏,没收,扣押她受宪法保护的个人财产,首先就构成犯罪。
第二,法律上有一条全世界都遵守的规则,人所共知的常识不需要证明。
刘英为什么"突然情绪失控,从七楼楼顶天台跳下"
城管的解释:
城管队员将其及三轮车一同带回城管中队进行处理,告之其于第二天带身份证到桃花镇城管中队办公室,写好不再违规摆摊的保证书后可将三轮车取回,刘英无异议。
离开现场后,17时左右,突然情绪失控,从七楼楼顶天台跳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南昌警方的解释:
摊贩刘英"索要三轮车无果,突然情绪失控,从七楼楼顶天台跳下"
死者家属的解释:
我妈眼睛肿青的,明显被殴打,三轮车和其他工具被严重打砸的现象。
城管的解释符合常识吗?
既然死者"刘英无异议",为何"突然情绪失控,从七楼楼顶天台跳下"?
南昌警方的解释符合常识吗?
城管解释"刘英无异议","突然情绪失控,从七楼楼顶天台跳下",南昌警方又说,刘英"索要三轮车无果,突然情绪失控,从七楼楼顶天台跳下"。
而死者家属亲眼看到:
我妈眼睛肿青的,明显被殴打,三轮车和其他工具被严重打砸的现象。
南昌警方的调查结果和张宽跳楼自杀案异曲同工。
毫无疑问南昌城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2024年4月8日,长沙县天华中学一女生在学校跳楼自杀。
2024年4月15日,平江一九岁男孩儿上学前跳楼身亡。
2024年4月25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第十一小学的宁静被一阵突如其来的惊呼打破。
一名六年级的学生,在课间的喧嚣中,悄然无声地走上了教学楼的顶层跳楼身亡。
不断出现的自杀案,和江西九江双峰小学11岁小学生张宽跳楼自杀案同样的结果,公检法放跑了一个又一个间接故意杀人凶手。
这是对人民的犯罪,这是在亵渎国家法律的尊严!
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国家的明天,我们不能容许公检法放跑了一个又一个间接故意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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