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鲁边界有一座小山,名曰芦山,是江苏省和山东省界山,因和庐山音同字不同,当地群众称其小庐山。
芦山属丘陵地带,交通不便,人迹罕至,却被一些非法采矿的不法分子盯上了。
2013年以来,山东省莒南县籍的宋某借助江苏、山东地界模糊,常年在芦山半山腰一带进行盗采矿产资源活动,致使40余亩耕地遭到破坏。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在宋某零口供情况下,不断深挖彻查,终于对这起跨省界破坏耕地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2月5日,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余万元,同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80余万元。
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集中管辖江苏省二审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这起零口供非法采矿案的被告人终被绳之以法。
宋某非法采矿案开庭,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隐瞒事实 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011年9月,宋某承包苏鲁交界处的芦山半山腰及周边农用地50亩,用于苗木种植。
2012年后,砂石价格暴涨,宋某打起了破坏农用地取石卖的念头。
2013年至2016年6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宋某在山东一侧非法采矿,随后又慢慢将挖掘方向转至江苏境内,与江苏、山东两地的执法部门打起了游击战。
2022年1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
宋某到案后,对开采范围、开采数量等信息刻意隐瞒,并和工人串供,编造他人在该地区盗采矿石而非自己开采等多个理由,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2022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提请赣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证据不足,还需进一步补充侦查,赣榆区检察院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宋某被取保候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宋某是有罪还是无罪,只能认定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宋某没有实施犯罪。
赣榆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自行补充侦查 改变案件定性
2022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宋某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现有证据后发现,该案仍有大量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为了排除宋某有其他人在该区域非法采矿这一辩解,检察官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的投诉记录的同时,走访摸排案发地周边地区的村干部、村民,未发现有他人在案发地块盗采情形,相反,搜集到的投诉、举报记录却全部指向宋某。
若有他人在案发地块盗采,宋某远程即能发现、报警,并将录像提供给公安机关、国土部门,但我们调查后发现,就该地块区域,公安机关未受理包括宋某在内的任何报警记录,而国土部门受理的投诉记录显示均是周边群众投诉,并指向宋某。
根据证据来看,可以初步排除有他人在该地块非法采矿。
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认为,结合历年卫星图片,案发地块进出路(仅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处建设看护房等细节,证实了2013年初至2016年6月,宋某一直实际控制该地块,并在该地块断断续续采挖矿石。
在证据链已经闭合、合理怀疑已经被排除的情况下,2023年6月14日,赣榆区检察院果断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宋某逮捕。
检察官认为,宋某破坏农用地非法采矿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两项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同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追究刑事责任
也要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损害公共利益,同时还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破坏土地、矿产资源产生的修复费用,赣榆区检察院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经评估,宋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山东境内30余亩、江苏境内10余亩总计40余亩耕地被破坏,两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80余万元。
2023年6月14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宋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宋某赔偿80余万元生态修复金。
因宋某拒不认罪认罚,为避免民事部分空判,检察机关提前赴山东省青岛市、临沂市查询其财产信息,申请法院冻结宋某在青岛市的房产一处,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顺利执行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奠定了基础。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近期,江苏检察机关将会同山东检察机关,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苏鲁两省当地村民参与,启动耕地修复工作,继续高质效办好此案。
通讯员 卢志坚 孙鑫鑫 臧明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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