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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绑架凶杀案纪实:绑架并杀害自己侄女,闫军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时间:2024-02-21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之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绑架犯闫军军因绑架自己侄女并将其杀害被判处死刑,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布告显示,绑架犯闫军军,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初中文化,无业。

2020年12月1日,罪犯闫军军因经济拮据,预谋绑架同村本家侄女闫文霞(被害人,殁年23岁)并向其家人勒索赎金。

同月3日8时许,闫文霞上班途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李家湾乡王家会村606号闫军军家门口,闫军军以捎带物品为由将闫文霞骗至家中意图控制,因闫文霞呼叫,遂采取捂口鼻、用袜子堵塞嘴巴、用闫文霞的围巾缠绕口鼻等方式,致闫文霞机械性窒息死亡。

闫军军随后将尸体放置于屋内的一处暗室隐藏,将闫文霞的挎包等物品扔进自家锅炉内焚烧,并拿走闫文霞随身携带的现金88元。

次日8时许,闫军军驾驶向他人借来的晋JP2439汽车欲寻找偏僻处抛尸未果,又将尸体拉回家中藏匿于院内储物间的瓷瓮内。

同日,闫军军使用闫文霞的手机通过微信告知闫文霞的母亲张玲玲闫文霞已被绑架,并勒索赎金50万元,因张玲玲报警而未得逞。

同月6日,闫军军被公安机关唤到案,并于同月8日带领公安人员找到闫文霞尸体。

罪犯闫军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闫军军杀害被绑架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

布告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罪犯闫军军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闫军军不服提出上诉,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11月10日将罪犯闫军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虚假诉讼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帮信罪怎么算是无罪释放【法律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事前虽有一定的帮助嫌疑,但没有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认定犯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是具体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能推定、可能明知,需要明知的事项是相对具体、确实充分的情节。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如果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不能认定与其他犯罪存在联系,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认定,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分工综合认定,无法证明的话,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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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一起“通风报信”的案件

今年5月29日,国家安全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通风报信?这种“人情”送不得!》,公布了一起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案件。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又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导致案件侦办受到影响的案件。

跑风漏气 性质恶劣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真阐述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多次向范某某强调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调查询问情况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办案过程中,范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调查询问结束后,范某某却不以为意,反而在私心杂念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有关情况。

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还借用他人手机进行联系,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

范某某的泄密行为直接引起了该案件嫌疑人警觉,导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进行串供,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受到阻碍。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范某某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公民法定保密义务,还自作聪明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泄露给案件嫌疑人,妨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

范某某费心遮掩的泄密举动并没有逃脱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范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范某某最终“自食恶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者组织都有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相关知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勿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 人民号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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