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据英国《卫报》15日报道,肯尼亚警方近日破获了一起严重的社会伤害案件。
警方逮捕了一名连续犯案的嫌疑人,该嫌疑人承认谋杀了包括他妻子在内的共42名女性,并将受害人的尸体肢解后抛到位于首都内罗毕的一个垃圾场内。
据警方透露,自12日以来,内罗毕南部的穆库鲁贫民窟的垃圾场内陆续发现了9具被残忍杀害并装入塑料袋的女性遗体。
据调查,受害者的年龄在 18 至 30 岁之间,均是以同样的方式被杀害的。
更为残忍的是,这些遗体都被肢解,且有遭受虐待的痕迹。
相关消息在被公布后引起了肯尼亚民众的震惊,令公众产生了强烈的不安与愤慨。
报道称,这名33岁的“连环杀手”叫卡卢沙,于15日凌晨在内罗毕一家酒吧被逮捕。
据肯尼亚《国家报》16日报道,被捕时嫌疑人正在观看欧洲足球锦标赛的决赛,还试图引诱另一名受害者。
肯尼亚刑事调查局局长将嫌犯形容为“连环杀手”“精神病”以及“吸血鬼”,并表示,警方在其租住的房间搜出了砍刀、尼龙袋、工业橡胶手套等各种作案工具,以及硬盘、智能手机和一些女性用品。
卡卢沙在审讯中承认,在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他曾引诱、杀害了42名女性,第一个受害者就是他的妻子。
迄今为止,只有9具被害人遗体被找到,而当地居民表示,被害人数可能远不止这些。
此外,警方还通过一名被害人的手机信息找到了第二名嫌疑人,并已将其逮捕归案。
据报道,由于藏匿被害人尸体的垃圾场离警察局仅“数米之遥”,犯罪嫌疑人租住的房间也与垃圾场相隔不远,再加上肯尼亚警方此前经常被人权组织指控过度使用武力甚至非法杀人,因此当地民众怀疑这起连环杀人案件另有隐情。
肯尼亚独立警察监督局(IPOA)表示,他们正在调查警方是否与犯罪活动有关,且是否因警方“未能及时行动”才导致了这一系列恐怖事件的发生。
警方调查开始于当地时间14日,也是肯尼亚新任代理警察局长道格拉斯·坎贾上任的第二天,前任警察局长因肯尼亚大规模抗议的群众伤亡事件而被迫辞职。
坎贾表示,他已下令将垃圾场附近警察局的全体警员调离岗位,以确保对这些死亡事件进行“公正和不偏不倚的调查”。
(陆泽楠)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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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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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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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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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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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又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导致案件侦办受到影响的案件。
跑风漏气 性质恶劣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真阐述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多次向范某某强调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调查询问情况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办案过程中,范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调查询问结束后,范某某却不以为意,反而在私心杂念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有关情况。
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还借用他人手机进行联系,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
范某某的泄密行为直接引起了该案件嫌疑人警觉,导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进行串供,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受到阻碍。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范某某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公民法定保密义务,还自作聪明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泄露给案件嫌疑人,妨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
范某某费心遮掩的泄密举动并没有逃脱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范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范某某最终“自食恶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者组织都有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相关知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勿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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