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精神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抑制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制度依托。
2009年8月25日晚,一个平静的夜晚,娄底市一所小区的11栋楼顶上发生了一起可怕的强奸杀人案。
这位遇害的英语老师是这个社区中备受尊敬和喜爱的教育工作者。
她敬业、耐心,无论是学生还是同事,都对她充满了赞赏和喜爱。
然而,她无辜地成为了这次残忍罪行的受害者。
整个小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陷入了深深的震惊和恐慌之中。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整个小区陷入了紧张的氛围之中。
嫌疑人的身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大家都在揣测,在这个安宁平静的小区中,谁会做出如此残忍的行径?
两位少年入狱!
两天后,在警方的紧张努力下,两名年仅17岁的高中生赵俊和王浩被逮捕。
这两个被告的名字在整个社区中迅速传开,人们都对于这个结果感到震惊和不可思议。
赵俊和王浩都是学校里的普通学生,他们平时安静、害羞,与犯罪毫无关系的形象,使得大家都难以置信这样的残忍罪行会与他们相联系。
接下来的审判过程,在整个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法庭上,赵俊和王浩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们坚称自己没有参与谋杀。
然而,法庭并没有物证和目击证词来证明他们的清白,唯一的证据就是他们自己的供述。
由于本案并没有物证,加之嫌疑人的年纪较轻,一些人开始怀疑赵俊和王浩是否真的是凶手。
他们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无数的疑问,质疑警方的调查手段以及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这一切都被法庭驳回,最终赵俊和王浩被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时间的流逝,两名少年在娄底监狱度过了艰苦的十年。
在狱中,他们受尽了痛苦和折磨。
然而,他们始终坚信自己的清白,拒绝认罪和减刑的机会。
他们在监狱中度过了孤独的岁月,每一天都在默默地为自己辩护,期待真正的凶手浮出水面。
真凶现身?
正义的曙光似乎终于显现在两位少年面前。
在他们的家人积极的申诉下,一份关键的DNA鉴定报告被发现。
这份报告揭示了令人震惊的事实:被害人的身体和衣物上没有检测到赵俊和王浩的生物成分,却存在着一个未知男性的基因。
这个消息传遍了整个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怒。
人们开始对当年的调查和审判过程进行深入反思。
很多人开始对赵俊和王浩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表示怀疑,他们开始要求重新调查这起案件,寻找真正的凶手。
随着公众的压力增大,法院决定重新审视这个案件。
调查组重新梳理了所有的证据和线索,他们深入挖掘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的疏漏。
几个月的努力后,调查组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通过对案发现场进行彻底的勘查,他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的蛛丝马迹。
一个名叫张琦的男子浮出了水面,他是当年案发现场附近居住的一名前科犯,与这起谋杀案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后,调查组对张琦展开了全面的追踪和调查,证据纷纷浮出水面。
他们发现张琦的DNA与被害人身上发现的未知男性基因高度匹配。
进一步的调查还揭示出,张琦在案发当晚曾经在案发现场活动,他的犯罪嫌疑愈发凸显。
在这一消息经过传媒广为报道之后,湖南省高院于2020年1月公开宣布将对刘浒谢伟强奸案”进行申诉复查。
尽管并未透露具体的进展细节,但这个消息对于谢伟的父亲谢国东来说,无疑又是是一丝曙光。
他对于公正的司法程序抱有信心,并期待着能够得到合理的答复和裁决。
法律分析
在这一案件中,相较于更多人关注的刑讯逼供,我更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另外一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辩护方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如果控方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不应当起诉或者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较于国际上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重点是对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它是为了避免冤案,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要求法院不得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在本案中,这一原则被极大的忽视了。
在十年前的审理过程中,许浒和谢伟经过当地警方的刑讯逼供,做出了一份与实际情况存在矛盾的口供,这里暂且不讨论这份口供的合法性以及可采性。
但是在案件中,截止一审宣判之前,检察院的手上除了这份口供便再无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二人有罪,并且在此之后警方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
此时一审认定其杀人并且强奸,有悖于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在张琦被发现之后,许多参与这一案件辩护的律师也一直在力求认定张琦为杀人强奸的凶手。
但是截至目前所搜集到的证据也仅仅是张琦的精斑和血液样本,证据学法要求更加完善的证据。
而作为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视疑罪从无原则,仅凭此就认定张琦为真凶也和杀良冒功并无二致。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事前虽有一定的帮助嫌疑,但没有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认定犯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是具体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能推定、可能明知,需要明知的事项是相对具体、确实充分的情节。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如果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不能认定与其他犯罪存在联系,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认定,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分工综合认定,无法证明的话,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银行卡刷流水犯法吗银行卡刷流水犯法。
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如下,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诈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窃取、购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的,或者是其他使用他人银行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又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导致案件侦办受到影响的案件。
跑风漏气 性质恶劣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真阐述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多次向范某某强调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调查询问情况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办案过程中,范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调查询问结束后,范某某却不以为意,反而在私心杂念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有关情况。
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还借用他人手机进行联系,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
范某某的泄密行为直接引起了该案件嫌疑人警觉,导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进行串供,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受到阻碍。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范某某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公民法定保密义务,还自作聪明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泄露给案件嫌疑人,妨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
范某某费心遮掩的泄密举动并没有逃脱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范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范某某最终“自食恶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者组织都有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相关知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勿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 人民号发布平台
声明:本网站的主要内容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及东西方的民俗文化,并非严谨的科学研究成果。
仅供娱乐参考,请勿盲目迷信。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