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中国十大刑事案件,今天小编整理一些资料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第一;白宝山案件。
被公安部门例入1996年1号案件,听到1号大家应该知道此案件的影响有多大。
被列入了1997年的十大案件之首。
当时轰动整个北京,新疆,警界军界和国务院。
这次案件的主谋就是“白宝山”,手里拿着56式半自动步枪,81式自动步枪,54式手枪,前前后后残害了15人,当中包括军人警察和老百姓,并且在监狱中也杀了2人,犯罪手段残忍。
服刑期间更是放出狠话,政府这么对待我,我只要一出去就要杀人,判我20年就杀成年人,无期的话别让我减刑,不然到时候杀不动了就杀小孩。
他每次杀人都是开枪杀人,并带上全部子弹随时准备顽抗到底,是建国以来罕见的杀人狂魔。
后来联合上万名警力,经过多次较量才把他逮捕,因为他的作案计划周密,反侦察能力特别强,每次都是计划详细,有把握再行动。
第二;雷国民,安徽人,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参与了15起抢劫案,杀死20人,打伤6人,抢劫金额涉及三百多万元,另外还强奸过一名幼女。
在2001年4月中旬的时候,江苏盐城发生了一起恶性抢劫案,信用合作社的两名保安和一名值班人员惨死,银行金库被切开,抢走两百多万现金,经过几个月的抓捕,8月22日被缉拿归案。
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2001年12月28日执行了枪决。
第三;东北二王,沈阳人,真名叫做“王宗访,王宗玮”兄弟两人合称二王。
弟弟王宗玮是沈阳部队的试枪员,哥哥也是部队里面的神枪手。
事情是从某一天王宗访和副团长的老婆偷情说起,被发现后遭到禁闭拷打,让他起了杀心。
和弟弟商量后头了枪支把副团长杀了,两人拿了两把AK和两把54,还有一些手榴弹药,开始了亡命生涯。
一路上杀人越货弹无虚发,造成部队和群众极大损失。
七八个月时间里面。
两个人从沈阳跨越多省杀到江西,横行半个中国,无人可挡,杀的天昏地暗,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后来两个人落魄到江西的某山区被发现了,公安武警出动了万人围剿,最后还是在重火力的轰炸下,经过12个小时才击毙二人。
后来有句流言:为人不识二王事,要谈悍匪也枉然。
第四;魏振海,据说当年在90年代初声名远扬,去云南避风头的时候当地的大毒枭都是亲自迎接。
曾经因为在饭馆跟人起冲突,用板凳连追喊打的拿下第一个人头,后来被警方抓获,本来是判了死刑的,但是在监狱放风的时候偷了狱警的钳子,然后配合捡来的锯条成功越狱,电影都不敢这么演。
出狱后还经常告诫小弟要多读书,我们就是吃了没文化的亏,后来警方开启撒网抓捕,经过举报,警方立马把他围堵了起来,结果关键时候,自己的枪掉链子了,因为魏震海用的是云南的M1910手枪是7.65毫米口径的子弹,但是子弹在国内不好弄,所以只能用7.62毫米口径的子弹先顶着,结果打不响,随后被抓了。
牛逼的人生最后滑稽收场。
第五;张君,枪法准,身手好,武功高,组织能力强,杀人不眨眼,泡妞更是万花丛中过不沾一片身。
纵横数省长达8年,作案十多起,杀害将近五十人的张君团伙于2000年9月被警方打掉,死之前,张君嚣张的说:我是全国个人素质最高的匪徒。
感动天感动地更加感动了自己。
他的团伙迅猛凌厉,继承了白宝山的优良火力,注重实战第一的优良传统,配备了54手枪和79轻冲通用51手枪弹,在这么一只精干高效的团队下,不断作案,队伍发展迅速,然后发展太快没有注重质量,导致素质下降最终走上末路。
第六;谢先荣,2001年9月,在职工大学持枪抢劫两万多,击伤一名学生和家长,后抢劫一辆车逃跑,把司机杀害了。
警方悬赏5万通缉!
某天上午中国工商银行的一辆运钞车刚停下准备接款的时候,一名歹徒从运钞车后面冒出来一顿扫射,接款人员和两名押款人员当场死亡,还有一名银行职员没抢救成功死亡,劫持三十多万现金和一把54手枪,当天下午在湖北的汉江江面上被发现,数百名真枪实弹的公安警方悄悄的包围一搜渔船,被包围后,突然一个男子想警方开枪射击,在警方的火力压制下被击落水中,经过几个小时的搜捕,打捞上一具尸体。
第七;万光旭,中国版本的杀手不太冷,外号“老牛”,先后1995年尾到1997年中旬,从广东从化,惠阳两地盗窃,抢劫两把64手枪,跟同伙专门干一些杀人越货的勾当,多次抢劫豪车。
绑架过澳门老人,枪杀过一名巡警,生性暴虐阴险狡诈,有一次在后山偷情被岳母发现指责,随后他就拿枪顶着她脑袋说:再啰嗦,老子毙了你!“
后来在围捕过程中持枪和37名公安武警抵抗,打死5名,重伤致残6名。
惊天地泣鬼神的战斗,枪林弹雨中公安民警浴血奋战,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战斗才被擒获,后来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第八;董雷,97年代末,西安沣河派出所老张去陕西办案期间途遇车祸,因抢救旅客失血过多晕倒,携带的枪支不见了。
后来警方侦破的多起枪案都没有发现丢失的那把枪。
但是这把枪杀害了出租车司机,货运司机,家具店老板,凶手在几次得手后的危机情况下逃脱了。
以董雷为原型演员
一直到98年三月,加大力度追捕,废寝忘食的搜查下,凶手终于稳不住了想把卖枪的人杀人灭口然后远走高飞,结果被探警紧紧咬住,经过三天三夜的艰苦奋斗在武汉抓获了凶手。
第九;龙治民,20年前这个人可是震惊全国,成为新中国最大的恶性杀人案,杀害了48个人,全部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
别捕后采访时他说:我杀人不只是为了钱财,我是在为国除害呢。
”我有三不杀,不杀科技人员,不杀国家干部,不杀职工,工人。
我只杀残废人,只杀那些愚昧憨傻的人(兼职胡扯)。
在那些被害者和逃脱的人当中只有少部分人是他所说的之外,大部分都是智力健全的强壮劳力。
第十;凌国梁,1979年7月14日,在辽宁铁岭市区附近发生了一起新中国成立之后最大的一次警匪枪战,惨烈的战斗中使用了机枪,手榴弹,甚至要动用坦克增援。
经过一天的枪战,一名女犯被抓,两名男歹徒被击毙,导致6名干警牺牲,震惊全国,号称“柴河沿战役”。
某日三名歹徒从枪库偷了三把全自动步枪,弹药1500发,让村里面的一个人开车去找大队干部行凶,村里那个人胆小不敢去被枪杀,随后把尸体和一枪支加600多发子弹埋在玉米地里面,然后开车逃亡铁岭境内,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堵截。
由于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差,在跟罪犯交火的时候特别吃亏,所以导致枪战中牺牲6名干警,经过一天的战斗,有史以来最惨烈的警匪枪战终于告终。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事前虽有一定的帮助嫌疑,但没有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认定犯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是具体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能推定、可能明知,需要明知的事项是相对具体、确实充分的情节。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如果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不能认定与其他犯罪存在联系,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认定,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分工综合认定,无法证明的话,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银行卡刷流水犯法吗银行卡刷流水犯法。
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如下,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诈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窃取、购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的,或者是其他使用他人银行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又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导致案件侦办受到影响的案件。
跑风漏气 性质恶劣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真阐述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多次向范某某强调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调查询问情况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办案过程中,范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调查询问结束后,范某某却不以为意,反而在私心杂念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有关情况。
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还借用他人手机进行联系,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
范某某的泄密行为直接引起了该案件嫌疑人警觉,导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进行串供,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受到阻碍。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范某某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公民法定保密义务,还自作聪明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泄露给案件嫌疑人,妨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
范某某费心遮掩的泄密举动并没有逃脱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范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范某某最终“自食恶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者组织都有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相关知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勿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 人民号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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