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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十大刑事案件,件件都触目惊心

时间:2024-05-21来源:网络作者:小白

白宝山,中国 杀人犯 。

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先后杀害15人,击伤15人;1997年落网;1998年被判处死刑,此案被公安部列为1997年中国十大案件之首。

白宝山

2.张君,被称为中国第一悍匪,曾纵横数省8年,犯案十余起,杀死、杀伤近50人的张君团伙在2000年9月被警方擒获,2001年4月21日,一审判处张君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0日在重庆市执行死刑。

张君被捕

3.龙治民.1985年,陕西省 商洛地区 商县杨峪河乡(现 商洛市商州区 杨峪河镇

)王墹村村民龙治民与妻子 闫淑霞 在家中先后共同杀死48人。

1985年8月30日,陕西省检察院 商洛分院以 故意杀人罪

,将龙治民夫妇提起公诉。

1985年9月20日,商洛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二人极刑。

二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来人提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85年9月27日,龙治民夫妇被处决。

龙治民

4.董雷.1997年西安董雷“12.1”枪杀大案的凶犯,西安人,心狠手辣,又狡猾多端,同时又具有极强的心理素质,作案手法老练、果决。

制造了震惊全国的“12.1”枪杀大案。

5.东北二王。

东北二王指的是两名 东北人 。

“二王”是沈阳人,名 王宗 坊、 王宗玮 ,

为兄弟二人。

悍匪。

1983年2月12日,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大案“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至9月18日,两名案犯被警方击毙

东北二王

6.魏振海。

魏振海,绰号“小黑”,曾是西安“道北”黑道所熟知的“老大”。

1986年10月20日,他在小寨东路一家属院公然持枪杀人抢劫,这个残暴的家伙跃入了普通西安市民的视野。

在西安市建国以来是没有犯罪分子持枪杀人的,西安警方为之震惊,与其展开了一场历时3年多的惊心较量。

1990年的1月30日,一度让西安市民谈之色变的暴力抢劫杀人犯魏振海越狱两年后再度落网。

魏振海枪决

7.谢先荣。

谢先荣是2003年“9.29湖北潜江特大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案犯。

于2003年10月12日下午6时许,在省公安厅和潜江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干警、武警组成的突击队在谢先荣先开一枪的情况下,将其击毙。

晚11时许,将劫匪谢先荣的尸体从汉江中捞出。

击毙从水中捞出的尸体

8.万光旭.万光旭又名龙啸天,化名“老牛”,男,27岁,江西永修县人,系广东、江西两省公安机关重金悬赏通缉的持枪杀人犯。

先后于1995年11月4日和1997年6月25日,在广东从化、惠阳两市盗窃、抢劫64式手枪两支,伙同其他罪犯,专干杀人越货的勾当,多次抢劫皇冠3.0轿车和其它车辆。

1996年绑架过一位澳门老人,枪杀过一名公安巡警。

1997年8月15日在抓捕行动中被武警当场击毙。

万光旭被捕

9.凌国梁,男,被称为中国最擅长枪战的悍匪。

1979年7月14日,他与警方展开枪战,射杀了4名民警,这场枪战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一次警匪枪战

10.雷国民, 安徽省桐城市 人,1992年至2001年上半年,先后流窜于广东、云南、福建、江西、吉林、安徽、江苏等省,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15起。

2001年11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 抢劫罪 、 奸淫幼女罪

依法对雷国民提起公诉。

江苏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国民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12月28日,雷国民被执行了枪决。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虚假诉讼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帮信罪怎么算是无罪释放【法律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实际上并非是明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了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中有些情况,经过律师的辩护,发现了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况,下面简单了解一下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可能存在无罪的情形: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是帮助犯,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被帮助的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事前虽有一定的帮助嫌疑,但没有继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认定犯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必须是具体明知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能推定、可能明知,需要明知的事项是相对具体、确实充分的情节。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如果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不能认定与其他犯罪存在联系,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认定,结合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分工综合认定,无法证明的话,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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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如下,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诈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窃取、购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的,或者是其他使用他人银行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一起“通风报信”的案件

今年5月29日,国家安全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通风报信?这种“人情”送不得!》,公布了一起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案件。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又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导致案件侦办受到影响的案件。

跑风漏气 性质恶劣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真阐述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多次向范某某强调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调查询问情况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办案过程中,范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调查询问结束后,范某某却不以为意,反而在私心杂念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有关情况。

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还借用他人手机进行联系,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

范某某的泄密行为直接引起了该案件嫌疑人警觉,导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进行串供,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受到阻碍。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范某某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公民法定保密义务,还自作聪明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泄露给案件嫌疑人,妨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

范某某费心遮掩的泄密举动并没有逃脱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范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范某某最终“自食恶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在工作生活中,公民或者组织都有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相关知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勿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 人民号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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